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占我国人口80%以上的农村人口,也成为了党和国家建设中重点关注的对象。农村基层干部直接面对群众,村干部就是党和政府形象的代表者,老百姓从他们的一言一行中来认识、评价党和政府的形象。然而我国农村基层一直以来因为监管不到位、管理制度漏洞多而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点。作为连接群众和政府的重要桥梁,农村基层干部的行为成为当前推行政策的重点环节之一。目前我国刑法对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问题却规定不明:我国刑法没有将农村干部纳入职务犯罪主体行列,2000年通过的立法解释也仅是用概括列举的方式阐述了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特定的七项行为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构成职务犯罪,对其他情形则都没有规定。提高对农村基层干部犯罪的发现和预防,有效改善廉洁、高效的基层组织的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有助于我国农村地区经济水平的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提高。
一、强化法制教育,提升基层干部综合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而现实中,但很多干部自己对相关的法律不知晓,也不学习,也对广大农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无从了解。不知道哪些行为是合法行为,哪些行为是违法的,他们也就无法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反而自己在不知不觉中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送法下乡、对农村基层干部集中进行法制教育是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进行法制教育首要目标是向基层干部普及法律知识,让法律的权威性深入人心,对某些预备犯罪的人产生威慑作用,预防犯罪的发生。而且,通过对干部普及法律知识让他们能更好的向村民宣传法律、法规,更好的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少数基层干部思想观念不正确,他们没有把自己当作人民的公仆,反而将自己当作人民的主人,认为当官就应该捞钱,不捞白不捞。正是这种自私、腐化的思想导致一批农村干部没能把持住金钱的诱惑,肆意妄为实施犯罪行为侵害群众和国家利益。完善管理制度、树立法制观念,仅仅是让他们对犯罪行为做一个简单的了解,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违法成本有个初步认识。利用管理制度从客观上组织其犯罪行为的发生,被动的避免犯罪的发生。但是如果能对干部的权力观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树立,则有利于其主动的、发自内心的避免和抵制犯罪行为的发生,甚至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这样就形成从简单的认识到内心的抵制的过渡,对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更加有效。
三、优化干部组成结构,改善基层干部队伍
在我国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中,教育层次普遍偏低,已经落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外出务工的兴起,部分村干部的见识还没有外出打工的村民见识多,往往在说理环节上就已经处于劣势。针对这样的情形,应当积极改变过去依靠农村中年长者权威大管理村民容易的习惯,发展新鲜血液进入基层干部队伍中,合理调整老中青三代干部的比例,优化干部组成结构,使得整个干部队伍趋于年轻化、知识化。此外,还应考虑到基层干部的待遇问题,让有知识、有理想、有发展头脑、有遵纪守法意识的干部来的了,干的好,留的下。
四、科学配置资源,建立健全基层工作制度
基层财务管理混乱,资金任意支取现象严重,这是导致职务犯罪频发的一项重要因素,因此对有关村集体财务和资金的管理至关重要。首先,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财会知识。政府还应该对各村的财会人员进行定期集中培训,传授管理知识,并对其进行业务能力考察审核。其次,会计、出纳最少为两人且不应由其他干部兼任。会计和出纳必须分工明确,支取任何资金必须要有正式的审批手续,各种发票和收据的报销至少要有两名不同主管领导干部签字,这样才能形成一定程度上的制约。最后,基层乡镇政府要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村里账务进行查询,政府部门有义务对村民委员会等村级基层组织指导工作,并履行监督职责。部分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辖区内不同的基层组织情况,采取基本财务制度加上适合自己辖区情况的自由财务制度来进行综合运行,从而减少因基层组织人员水平不够导致无法建立和完善适合当地情况的财务制度现象的出现。
五、健全涉及基层的法律法规制度,引导社会正能量
《刑法修正案六》将“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纳入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看似解决了村官在从事自治事务和村经营活动中收受贿赂行为的定性问题,但有学者认为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刑法概念“单位”之列,而且实践中,一些基层法院也认为村官不属于“单位”而判决这些村官无罪释放。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认识:首先,农村中的基层组织确实应与我们一般认识上的“单位”有所区别。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是这样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农村基层组织与“单位”不同,部分干部尤其是村里某些干部属于临时委任性质,不应笼统的都划归到“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其次,农村基层组织的职务犯罪行为不应游离于刑法规范之外。村干部的犯罪行为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性质应该是一样的,同样应该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在刑法规范中应当明确规定农村基层干部的性质和施行村务行为的性质,避免司法中出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我们不能仅局限于解释所规定的这七项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我们应该把握“行政管理工作”的实质,即管理性和国家代表性,再结合实际情况来认定基层干部的行为是否应划归职务犯罪。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不论是从案件的涉案金额还是案件数量,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情况是越来越严重,所以对农村基层职务犯罪的预防必须加强重视。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其职务犯罪行为又与其从事工作的密切相关。因此在理论上,要加强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完善的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打击和预防犯罪,也会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更加有利于平息目前干群关系紧张的局面,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利益的维护提供有强有力的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