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浅议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

  发布时间:2014-11-18 08:40:25


    我国新《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解释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当通常解释不能解决问题时,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不利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一、不利解释原则的实际功能

    1、调节保险合同条款的格式性的问题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大多为格式条款,具有附和性,不可协商性,保险人预先将自己意志表示为文字,拟好条款提供给对方,很少考虑对方的意思需要,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只能对合同内容表示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而没有和保险人就该格式条款进行协商修改的余地。就算能进行协商,也是对一些无关痛痒的条款进行修改。不利解释可以弥补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的弊端,当双方对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可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缔约人,平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填补语言文字本身表意的缺陷

    保险合同条款体现了保险合同签订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语言文字又是唯一表述合同条款的工具。如果当事人双方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中所应用的语言文字的认知不统一,那用该文字语言所表述的保险合同条款就会在双方之间产生争议,保险合同的纠纷由此产生,此时就需要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拟定的,语言文字当然也是保险人选定适用的,保险人就应该受到不良起草的惩罚,承担选用语言文字的不利后果。

    3.解决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抽象性问题

    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中会运用很多专业术语,而这些用语的专业性又不是普通人所能理解的,在客观上是对保险人有利的。保险合同的抽象性又是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决定,具有抽象性的条款反复的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当保险合同发生作用时,必须将抽象的条款结合到具体的事实当中,而这些都不是被保险人可以掌控的,不利解释可以给予被保险人救济。将被保险人因为合同的专业化和抽象化产生的风险向实力充沛的保险人身上转移。

    4、平衡对投保人意思自由的限制性

    由于保险行业的垄断和各保险公司相似的保险条款,使被保险人在选择签订合同的权利上受到了限制。虽然在表面上,被保险人接受提供的条款,是意思自治的表现,但是被保险人被迫屈于保险人超强实力的现实却藏在这种自愿约束的背后,掩盖了意思表示的不自由。不利解释却可以修补已经被破坏了的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平衡。

    二、不利解释原则的使用条件,即在何种情况下适用

    2009年修正《保险法》进一步规定了不利解释原则的使用条件,即仅是适用格式条款的保险合同,双方对条款产生歧义,并且在通常解释失败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由保险人单方制定保险合同大多为格式条款,具有附和性,不可协商性,与其缔结合同的投保人只能对合同内容表示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而没有和保险人就该格式条款进行协商修改的余地,因此该类格式条款理应该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部分由保险双方当事人议商制定的条款,该类条款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处在平等的地位,不存在谁处在强势地位,谁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是当事人共同意志的体现。因此,此时应排除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法定条款,虽然具有格式条款的特征,但其本质上与格式条款不同。它不偏袒保险人的利益,它是起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合理的调节作用。所以,法定的解释条款不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监管机构批准的格式条款,保险人是该类解释条款的制定主体,监管机构只是采用行政手段对保险格式条款进行审批规制,对于司法审查程序的干预介入是不排斥的。因此,该类条款可以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不利解释原则只是解释歧义的一种途径,它不能排除一般的解释原则,在条款有歧义的情况下,还是应该先适用一般的解释原则。解释的重要目的就是要探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文字体现,所以首先应采用文义解释,按文字的通俗表面意思进行解释,如条款明确、清晰时,就应按照文义进行解释。当保险合同条款前后用语不一致或模糊不清时,不能仅纠结在某个条款的个别词语上,应该根据合同的上下文推理与分析,作出整体解释,确定含义。其中涉及商业惯例的,且为双方当事人所熟知的,应该应用商业惯例来理解。除一般用语外还涉及专业术语与法律术语,应按其在专业领域中的含义加以解释。当用语含义不清,又有多种解释是,应该采用合理性解释进行排除,合理性的解释既是上述方法的检验标准,又是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的前提。

责任编辑:C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