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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预防与惩治对策

  发布时间:2014-11-18 08:39:53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比起故意伤害或是故意杀人案件相差甚远,但是这样大的人员伤亡也让人触目惊心,需要我们从各个方面论证现存法律规定的合理性,进而对相关案例进行调查研究,以达到对此类轻微犯罪进行预防的目的。

    (一)交通肇事犯罪的预防对策

    1、改善道路交通环境

    减少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我们首先要从硬件上着手,改善道路交通环境,使驾驶员能在合理范围内只要尽到自己的注意就不至发生交通事故。道路建设的宽敞、平整,加强绿化,扩充视野,再充分发挥道路指示牌的作用,调动一切手段完善这一环节,使驾驶员拥有一个良好的行驶环境,也使其只要付出主观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减少其注意义务的难度,增强其注意义务的有效性。

    2、促进交通高峰期的分流

    交通高峰期的出现是和现代社会工作、生活的规律性相对应而存在的。交通高峰期的存在确实给道路安全提出了一大难题,故如何使道路高峰期的交通事故发生率降低成为我们需要攻克的一大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基本思路就是在不违背此种规律的前提下错开交通高峰期,分散交通压力。错开交通高峰期首先需要市政的统一规划和各单位、个人的积极配合。其次,要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即除了分流人流还要分流车流。发展公共交通不仅是惠民利民的福利工程,也是当今环保低碳生活的必然要求。

    3、提高驾驶的安全性

    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最主要是由于驾驶员、车、道路、被害人项中某一项或几项偏离轨道。机动车只能在驾驶员的驾驶下发生事故,车与驾驶员的结合怎么才能保证不发生交通事故一方面在于车,一方面在于驾驶员的驾驶技术。驾驶员对车辆应进行及时的检修与保养,车的性能有保证,才能让驾驶员在发挥自己正常的驾驶技术时不致发生交通肇事。

    4、加强对易受害对象的警示教育

    交通肇事案件有易受害群体,即老人、小孩以及学生,加强对此类群体的警示教育,首先就是要对他们普及道路交通规则。其次还要让双方都认识到交通肇事案件造成的巨大伤亡,小范围内的口耳相传,因为空间的同一性可以使大家感同身受,意识到交通肇事带来的亲人离世、受伤的痛苦还有财产的损失,使他们谨慎控制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不能成为加害或是受害方。

    5、坚决杜绝酒后驾驶

    如果重人治轻法治的现状不能短时间内转变,那么我们只有在期待它实现的同时更注重具体规制,归根结底就是切断酒文化对驾驶员的影响。现在危险驾驶罪入刑已经实施,对酒驾行为会有很大约束。此罪的施行虽然说也存在很多的质疑,但从犯罪预防角度来说,无疑是有用的。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已吸纳危险驾驶罪入刑,它主要包括饮酒驾车和追逐竞驶行为,其最高刑为拘役。因为原有交通肇事罪规定需要造成一定的伤亡程度才够罪,所以它一定程度上是结果犯。

    二、加强交通肇事罪的惩治对策

    1、适度降低入罪门槛

    刑法规范具有其他法律规范不可替代的犯罪预防作用,现行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实有轻纵之嫌,使刑法对此行为的预防作用大打折扣,降低交通肇事罪的入罪门槛势在必行。《刑法修正案(八)》中已经加入危险驾驶罪,它将交通肇事罪中的醉酒驾车与追逐竞驶行为独立出来单独规定为罪,在此也建议将下面几个行为规定为无证驾驶罪、超速驾驶罪或其他形式进行规定,以降低交通肇事罪的入罪门槛:一是无证驾驶行为、二是超速驾驶行为,这些行为与危险驾驶行为一样具有普遍性与伤害性,故可纳入危险驾驶罪进行规定。

    2、提高惩罚性处罚的程度

    一要明确交通肇事罪中的赔偿的内容与标准,尽量减少当事人对其自行商定,使交通肇事罪的处理依法进行。法律上对于受伤及死亡需要赔偿的标准等都有详细规定,按此规定执行,或将其交给法院审理时进行计算,或要求当事人双方在司法部门的参与下确定造成多少损失最后进行赔偿,对当事人的不合理要求不予支持。二要解决执行难等问题,这是实行上述制度的根本要求,如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上面的制度就变成了空谈,不能保障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从正当程序得到赔偿,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最后都会被抛弃。但执行难这个问题的解决还是要依靠我国法律制度各方面的完备才能够实现。

    3、规范本罪的法律适用

    法律制定的好坏不仅体现在它的内容与适用,也体现在它的犯罪预防效果上。现有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没有详尽司法适用中存在的所有问题,也并未做到罚当其罪,从威慑方面没有做到使犯罪者不再犯罪,使未犯罪者不会犯此罪。此罪的犯罪预防措施,它不仅要求要以好的道路交通环境为基石,以道路参加者都能遵守交通规则为条件,以完善的法律规定为前提,以对应行为的惩罚措施为保证,还要以程序的正义来保障实体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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