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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执行局关于消极执行问题

  发布时间:2014-11-12 09:24:21


    所谓消极执行,是指执行法院或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无正当事由未按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及时实现的行为。

    一、消极执行的表现:

    1、应采取的执行措施不积极采取或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到位

    2、具备执行条件因有人打招呼而慢执行

    3、上级法院有明确意见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4、无正当理由延期或超期执行

    5、根据执行工作规定案件因超期执行应上报而未上报

    6、对案件拖延、推诿、懈怠执行。

    二、消极执行的调研情况:

    1、没有因消极执行而申诉的案件;

    2、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占全部执行案件的13.5%;

    从案件类型案件看,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这些领域;

    未执行的原因有:①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②被执行人在服刑,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③被执行人无财产,无能力履行判决义务。

    3、没有审判员移送执行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占立案执行案件的100%。

    4、执行到位案件的平均期限为128天。

    5、全年异议审查案件平均20件,无超过审查期限的案件。

    6、委托执行案件一般能在3个月内结案。超过30日未结案件11件,占全年委托案件的35%(11件/31件)。

    7、无中止执行的案件。

    8、全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97件,占全部案件的13.5%(97件/717件)。

    9、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都穷尽采取了查询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的措施,对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类查询查询较少。

    10、没有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歇业的案件。

    11、已设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来源院财务,发放对象为申请人家庭生活极为困难,无生活来源,更甚至没有劳动能力,且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或无执行能力的案件。发放数额为每年6万元左右。发放程序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承办人、庭长、局长、院长逐级审批。

    二、消极执行产生的原因

    1、个别执行人员素质较差,一些执行人员对自己要求不严。

    2、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地方政府过问案件执行,从而降低执行力度,或暂缓执行。

    3、执行队伍人员配备不足,执行装备较差,我局共有执行人员15人,车辆三辆,且均已老化,每月院财务提供油料仅150升,且无任何办公经费。

    4、当事人财产查询极不便利,查询一个当事人的财产情况,往往需要到公安机关、工商、土地、房产、银行等多个部门逐一进行查询其身份证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存款等信息,且排队等候时间较长,严重影响办案效率。

    三、遏制消极执行的措施

    1、局长督办、催办案件,定期进行案件进展排查。每月开一次例会,将当月案件执行情况汇总,对每个案件逐一排查,由承办人汇报案件的进展情况。

    2、加强干警廉政教育,强化思想政治学习,纠正在工作中存在影响执行工作正常开展的消极行为,提高执行干警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为民意识。

    3、强化内部监管的同时,不断强化社会监督,设置便民联系卡,使当事人随时可以询问案件进展情况,并依托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使执行案件进展透明化。

    四、遏制消极执行的意见

    1、增加执行人员配备,增加办公配备和办公经费。

    2、对于委托执行案件,有的案件立案法院立案后不久就委托其他法院执行,案件承办期限按30天明显不合理。

    3、与公安、金融、土地、房产、工商、证券等部门联合协作,建立查询平台,能较快掌握当事人动向及财产情况。

责任编辑: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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