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老龄化进程的加速,老年人在社会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老年人财产权,人身权等权利受到侵害的现场却时有发生。老年人权益保护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为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托。在老年人这个全体中有着一群更为特殊的人群-留守老人。他们的权益需要我们更加予以重视。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人均可耕地面积减少,农民从自己土地上获得的收入不能应对日益发展的经济发展水平,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到城市里打工,他们将孩子,老人留在家里,我们称这些人为“三留守”,分别是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其中留守老人在日常生活中窘况主要有生活简朴艰难,仍需负担繁重的农耕家务,照顾留守儿童等,造成这些困境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第一,经济困难。由于留守老人生活环境在农村,主要以耕地为主要生活来源,造成了经济收入低,生活质量差的困难。
第二,外界侵害多。由于年老体迈,留守老人在农村的生活中常常由于没有年轻力壮的子女在身边,遭到身旁别有用心的人的排挤侵害,对他们的财产权,人身权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
第三,精神匮乏。由于子女不在身边,没有人照顾他们的日常起居,也没有人在他们遇到困难,身体不适时悉心照料,使得他们辛苦了一辈子之后孤单寂寞的心更加失落寂寥。农村生活的单一,更加使得他们心里话没地方诉说,可能出现抑郁的征兆。
对于留守老人的困难现状,国家也予以了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就是从法律方面对老年人进行保护,给了老年人强有力的法律依靠。该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入手体现了对老年人的关爱。
第一,创立老年人监护制度。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大,在身体方面,智力方面,精神方面都发生了不可逆的退化,他们从一个独立的个体,发展到了需要别人关心的个体,甚至不能够独立的进行生活。在该种情况下,为了切实维护老年人权利,在该法的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自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该条法条是我国有关老年人监护法律制度的创新与突破,将对成年人的监护从精神病人扩展到了老年人的范围,并且尊重老年人意愿,为其设立监护人。
第二,建立养老服务体系。本法修订后的法律在总则一章中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法律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并指出给老年人提供宜居环境,更加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
第三,强化社会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将每年的农历九月初九定为“老年节”,倡导全社会对老年人优待,制定了有关老年人的政务优待,维权服务优待,医疗服务优待,生活服务优待,文化优待等,这些法律的产生,标志着我国对待老年人有了新的认识,并将为他们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其权利。
在以上的法律中,我们可以感受到来自法律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温暖,留守老人生活困境远远不如生活在城市的老人,对于他们来说,能够在生活上富足,儿女常回家爱看看就已经成为他们的温馨期盼。因此对待留守老人,本法中提到的更应该加快推进进程,让他们体会到来自社会的温暖。
老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应当受到人们的关心爱护,他们为祖国奉献了自己的青春热血。在年老的时候,他们最希望的无非是家人的健康幸福生活。作为社会的中坚力量,青年人,让我们一起携手关爱老年人,为他们平安健康的生活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不要让外界可控因素,成为伤害他们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