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公司带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为社会创造了巨大财富。然而, 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力量和社会影响力的不断增大,公司滥用经济力量、盲目追求暴利、损害社会其他利益主体正当权益的情况也屡屡发生。由此,让公司在营利性之外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在社会中持续不断地响起。
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林林总总,但普遍体现了公司的二元化目标即公司营利最大化与承担社会责任的统一。以利润追求作为社会责任的约束条件;又以社会责任作为利润追求的约束条件,力求两者在均衡中达到最大限度的满足。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简言之,就是追求营利又兼顾社会责任。这一定义有助于规范公司的营利性活动,明确其对社会应负的责任,反映社会期望。
公司承担环境责任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把公司所造成的环境问题寄希望于经济发展后再去解决的思路是一种极不负责的态度,况且公司环境责任承担具有可行性和重要性,我们应树立起历时代问题同时代解决的理念,在公司追求利润不断壮大的过程中迫使其积极地承担环境责任。
公司承担环境责任存在的障碍
(一)营利性与环境责任的冲突
公司法从其诞生至今,虽不断处于变革之中,但是它始终遵循一个主旋律即如何更有效率地贯彻公司的营利性。营利性是公司的一个显著特征,而且也是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的公司的本质属性。公司作为一个市场经济的主体,营利性的特征决定了公司行为方向。
(二)公司之间竞争冲突
市场经济下,竞争性在公司之间表现尤为突出,竞争机制作为强大的利益驱动和约束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司履行环境责任的广度和深度。因而有意于从事环境公益的公司往往有较强的心理顾虑,担心自己承担环境责任而其他公司却选择不承担的策略,结果导致那些不愿承担环境责任的公司由于避免了履行环境责任的成本而获得相对的竞争力,从而可能把自己驱逐出激烈的市场。其实这种顾虑并非没有道理。毕竟不是所有公司都热心于环境事业,利益的诱惑会驱使诸多经营者甘冒风险。特别是对于公司环境道德责任而言,因为这种责任一般不由法律予以强制,那么寄希望所有公司都能受道德约束,自愿、主动承担环境道德责任岂不是很不可靠。
(三)股东利益与环境责任的冲突
传统公司法理论就曾把股东利益视为公司的最终着眼点,任何淡化这一着眼点的观点都被认为离经叛道,股东权益保护不仅始终受公司法理论关注而且被安排了相关的制度保障,例如股东分配制度的建立,股东民主制度的导入,公司经营者聘用制度。
强化我国公司环境责任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政府环保执法的力度
改革开放以来,招商引资一度成为各地政府提高GDP,发展地方经济的法宝。为了吸引投资,在环保方面也放宽限制,经济增长以牺牲环境为代价。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就通报批评了全国82个严重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钢铁、电力等项目,并对山东省莱芜市等4个行政区域、4个电力集团启动“区域限批”处罚,刮起了一轮“环保风暴”。地方政府对于新上项目未经环评就准许其开工建设,而在监管方面也仅停留于排污收费,没有一定的关停力度。
要加强政府环保执法的力度首先要转变政府官员的政绩观。国家逐步运用绿色GDP 的指标对政府官员进行考核,这将从根本上改变政府一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的状况,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考虑环境成本的因素。在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的引导下,政府就应严格依法执法,加强执法力度,对于只顾追逐自身利益、严重破坏环境,以致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公司,不姑息迁就。
(二)加强政府对市场的调节作用
政府通过市场来引导公司履行环境责任是十分有效的,而且是政府监管所用成本最低的。
绿色消费对于我国而言还未成为时尚,大多数消费者不愿意为环保买单,多数公司缺乏环保投人的积极性。针对这种实际情况,政府应当着力提高公众环境意识,鼓励消费者绿色消费,生产者绿色采购。同时,要充分发挥国际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企业采用ISO1400国际环境标准管理体系,建立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
对于人才的流动,政府应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劳动者责任意识特别是劳动环境权利意识,让更多更优秀的人才为负责任的公司服务。
对于资本的流向,需要政府多通过经济刺激手段来引导,具体包括:通过证券市场为环保融资降低门槛;适当发行环保证券;发展环保投资基金;鼓励银行为环保企业和环保项目提供贷款。政府要为愿意承担环境责任的公司以政策倾斜。
(三)完善环境立法,提高环境立法质量
从我国现行环境法律法规不难发现,对企业环境责任的规定大多适用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生产性企业,如排污收费、三同时和限期治理等等。为了让公司在法律上寻找到自己在环境保护中的应有地位,环境立法应当对公司的行为进行全面地规范。此外,环境违法的成本有待提高,如果违法成本低于保护和防治的成本时,那么公司出于利益考虑宁可支付违法成本。
现代社会的法律体系是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下制定的,其必然带有时代的色彩,闪烁着可持续发展的光芒。因此,生态道德建设,环境伦理倡导绝非环境法仅有之专利,而应当是所有部门法均应反映的时代精神。对公司环境保护责任的强化,必须依靠整合社会生态观念的支持和社会规范的约束,才能实现初衷。
(四)完善公司立法,增强公司自我约束
公司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角色,其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比一般公众更大,国家应当引导公司把遵守环境伦理作为自己的经营准则。修订后的《公司法》第5条明文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尽管《公司法》提到了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但“除了在第五条有这样的规定外,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实现该项原则,更没有针对违背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 从具体法条上看还停留于纯公司营利性活动相关的规范。这种营利至高的公司理念依旧遮掩了社会责任的锋芒。《公司法》应当明确起公司在环境保护等社会利益方面应有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让公司二元化的目的更深入、更自觉地为公司接纳。
欧洲有些国家通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引进环保董事、环保监察人,从内部促成公司做出有利于环保的决策。实践中一家公司是否履践其环境义务,关键系于公司的决策者与日常营运的经营者身上,其中主要是董事、经理,所以确立董事、经理的环境义务是根本。我国公司法应当明确规定董事、经理的环保义务,规定董事、经理应当遵守环境道德,对公司的环保违法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五)鼓励与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近年来,由于国际社会环保潮流的影响及环境教育的原因,热心于环保事业的人也越来越多,但是因缺乏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制度,我国公众在环境保护中实际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与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实践证明:社会公众是环境保护的一支重要力量,没有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环境保护是很难搞好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环境管理实践中,采用的积极扶持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公众参与政府环境决策制度及公司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环境行为的信息公开制度,不失为一些成功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