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改革执行制度,加大执行力度,执行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法院的执行工作仍然存在着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等问题。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使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不断进行投诉、上访,极大的影响了社会的安定。现将导致执行难的各个方面分析如下:
1、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
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法院执行队伍积弱、执法环境较差。
2、导致“执行难”的主客观方面原因
(1)执行队伍人员较少,案件数量、类型却逐年增多,执行工作超负荷,工作压力倍增。近年来,随审判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多态势,执行案件数量也随之逐年上升,源源不断的新案及循环出现的未结积案,迫使执行干警经常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影响干警的身心健康,给执行工作增添了巨大的压力。
(2)规避执行情况严重。现在很多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意识超常,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借助外出打工方便的现状,出省乃至出国打工,成年累月的在外,难找到其踪迹,致使法律文书难以送达,财产状况难以查明,执行措施难以实施。被执行人早做好规避执行的措施,转移、隐匿财产,存款化名,买房挂名,或将存款、财产转至他人名下,致使案件执行不能。如李某等人诉甘肃嘉峪关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被执行人付某以个人名义与嘉峪关某公司下属建安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李某等人施工结束后无法拿到正常的工作报酬,就把付某和嘉峪关某公司下属的建安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后,在执行嘉峪关某公司下属建安公司时,建安公司的银行基本账户上竟长时间没有金额往来。因在名义上该建安公司是嘉峪关某公司的子公司,所以虽然申请人提供了建安公司与第三方结算时总是由嘉峪关某公司总经理签字及签章的证据,但由于路途较远,法院又很难调取其他证据相印证,故迟迟不敢否定建安公司的法人资格,不敢直接执行嘉峪关某公司。
(3)特殊类型案件执行不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等类型案件,有的从起诉时申请人就知道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然而法院又不得不做出动辄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判决。这类案件到执行上以后,不是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就是被执行人一无所有。被执行人如被判处刑罚,就消极应对,听之任之,且即使有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后,再无力履行巨额债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未能得到赔偿,且易因此而引起信访。这些案件法院除了每年少许的救助外,只能用最大的耐心去稳控,花费巨大的精力去化解,这些本属于社会性的问题,单靠法院执行局、单靠法院一家是不能够解决的。
(4)协助执行单位推三阻四,配合不力。近年来,协助执行单位一步步提高协助执行的门槛,且办理协助执行手续繁琐,并经常以内部规定、领导不在需领导签字等方式推诿,加大了执行难度。并且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排除等候时间较长,减缓了工作效率。
(5)有行政干预现象。对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相关部门往往不配合,且为保护当地利益,有行政干预现象。如崔某某申请执行濮阳县渠村乡某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当时两个村委会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银行账户管理混乱,执行人员摸不到该乡账户,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账户及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只好延缓执行,全国整顿县、乡两级账户后,执行人员遂依法冻结了村委会的账户,由于乡政府财所不配合法院执行人员的工作,致使两个村委会从乡财所内部取走办公经费,冻结落空,后执行人员多次找到乡财所进行交涉,而渠村乡政府都以欠乡政府的钱等种种借口拒绝,经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乡政府同意只支付申请人欠款本金并了结此案,但申请人除要求支付欠款本金外,还要求支付其20多万元的欠款利息,致使当事人到处信访。
(6)涉民生案件执行难度大。农村相邻权排除妨碍及城镇房屋租赁搬迁纠纷,这类案件在审理上只要查证属实,开庭即作出判决就可以了,然而到执行上却是老大难,执行一起这样的案件,耗费的精力与时间令人难以想象,因为这类案件双方矛盾往往较大,在执行过程中极易引发冲突和围攻,有时还会出现当事人喝农药等现象,更令人头疼的是,这类案件还往往案结事不了。如叶某诉董某拆除土墙排除妨碍一案,叶某和董某是同村近邻,因其村里规划不合理,叶某家要出行,需从董某家空闲的宅基地南边行走,两家关系好的时候,董某让叶某家通行,后来两家关系闹僵,董某便在其宅基地南边筑起一道土墙,不让叶某家通行。为此,叶某一纸诉状到了法院,法院不久即作出拆除土墙排除妨碍的判决。此案到执行局后,执行干警在反复做董某思想工作的同时,即组织大批警力对土墙进行了拆除。按说该判决已执行,此案可以结案,但董某却在之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不是挖沟就是泼水,设置种种障碍,就是不让叶某家通行,引发叶某长期缠访闹访。董某已近70高龄且患有心脏病,又不能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基于此,执行局的干警只有一次次地去做工作,去排除妨碍。
(7)信访案件多,维稳压力大。在执行上,随时随地都可能爆发出一个新的信访案件,在法院已有的信访案件中,仅执行上就占到了80%。有些信访执行积案通过自身努力,不论付出多少千辛万苦能够把它化解掉,但有的信访案件无论你主观上付出多少努力,却仍然无法化解,无法使信访人息诉罢访。无数的电话与信息、频繁的汇报与接访,让人晕头转向,精疲力尽。
(8)执法大环境较差,采取强制措施尴尬。执行人员除了反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外,我们就只能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时执行干警所面临的恶劣执法环境不说,单就是司法拘留措施本身,就经常遭遇尴尬和无奈。有的被执行人坚称自己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坚持住够十五天;有的被执行人则因身体的原因而根本不能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如化某申请执行李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执行干警几经寻找,把李某强行带到法院后,经反复做工作,李某倒是同意借一部分钱来了结此事,但化某坚决不同意,坚持要求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我们只得按规定到指定的医院对李某进行体检,结果李某患有高血压及传染病,拘留所不接收,我们只得按时放人。以后,李某倒是随传随到,但就是坚决不再拿钱。
(9)公检法对“拒执罪”理解存在偏差,协调机制的不健全。进一步加大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惩治力度,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是破解法院执行难最有效的途径之一,然而由于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偏差,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三家协调机制的不健全,使得这一最有效的途径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遭遇瓶颈。公安部门一直认为,这一罪名的构成须有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的直接证据,而对那些经过查询无存款、无房产且长期在外逃避执行的则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此我们双方在协调此类案件时常常发生争执,但又无可奈何。在现实生活中,被执行人查无音信、长期在外躲债的案件很多,但法院既不能上网追逃又不能实施手机定位,只能定期查一下存款、车辆、房产,耐心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
(10)执行装备差,执行经费不足。执行案件是先执行后收费,未能执结的案件不收取费用,且县财政紧张,由此给执行车辆的更新、执行装配的投入等带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