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2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罪,被告人小帅(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4年4月1日,在昆山打工的小帅(化名)回到了家乡,在泡了两天网吧后身上不多的钱已经花光了,身无分文的他就想着找个人要点钱花。他把目光放在了中学生身上。晚上10点多,小帅到了县城一个高中旁边的小胡同里,有一些在外租房住的学生会在下晚自己时经过这里。小帅随身带着一把匕首,是他打工时觉得好玩买回来的,现在成了他的作案工具。他先后在胡同内持刀抢劫了两名被害人,共抢得了21元钱、两根香烟和一部手机。更为儿戏的是,小帅在抢了手机后,告诉被害人说你明天拿着钱来换手机,为了让被害人认清他的样子,他摘下帽子,用手机照了自己的脸。被害人随即报警,小帅当晚在网吧被抓获。
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帅以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回赃款、赃物,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小帅又系初犯、偶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接到判决书的小帅满脸悔恨,可以一切已经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