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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骗人钱财 被判刑后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4-11-05 08:58:45


    2014年10月10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解聘的女教师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

    家住濮阳县城关镇的刘某,高中毕业后在家游手好闲,便经人介绍到县城内一家小学任代课老师,时间一长又不能安守代课老师低工资现状,为此便铤而走险,于2012年1月至2013年10月,分别虚构以不用考试为人办理驾驶证、能让孩子上学校快进班等为由骗取张某、孙某、曹某、田某等二十余人现金和财物,共计价值15万余元。获得现金后刘某便以外出旅游、买高档衣服、手饰等方式进行挥霍。2013年11月23日晚,刘某又到其原学生家长李某家借宿,次日中午刘某趁李某离开之机将李某包里的4000元现金偷走。经查,因刘某在学校不负责任,不务正业,已于2013年秋被学校辞退。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分别构成诈骗罪、盗窃罪。刘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在诈骗犯罪中,部分退赃,部分赃物已起出发还,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在盗窃的犯罪中,能全部退赃,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予以从轻处罚。刘某属一人犯数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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