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0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连续作案、偷盗车辆电瓶的案件,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闫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3月3日至2014年4月25日,犯罪嫌疑人薛某与闫某在短短的一个多月时间,在濮阳县疯狂作案11起,偷盗厢式货车、挂车、铲车、洒水车、农用车等多种车辆车载电瓶19块,总价值12440元。两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薛某参与作案11次,价值7370余元,闫某参与作案7次,价值5070余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闫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遂作出上述判决。二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结果,甘心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