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7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抢劫案件,聋哑人董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2013年4月22日18时许,聋哑人董某等人预谋后在濮阳县城关镇郭某租住的家中,使用刀、凳子等工具对同样是聋哑人的被害人陈某、刘某进行威胁、殴打,抢劫陈某现金800元、抢劫现金刘某1400元。另外,聋哑人董某在2013年11月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董某因系聋哑人,对其应予以从轻处罚。因被害人系聋哑人,又系暴力型犯罪,对董某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董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漏罪,应合并处罚。根据董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