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9日,我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10月份以来,河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濮阳县清河头乡某村为濮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建造两台变压器平台,因占地赔偿问题未与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达成一致意见,遂改在该乡另外一村建变压器平台。肖某甲、肖某乙以旧址问题未解决为由,无理阻拦河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新址上施工,勒索河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现金四万二千元。案发后肖某甲、肖某乙的家人将赃款退出,发还被害单位。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阻拦施工相要挟,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濮阳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