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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武器讨回农民工血汗钱

  发布时间:2014-10-16 10:50:11


    2014年9月30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审理了一起农民工劳务合同案件,判决被告韦某当庭向原告高某支付工资1111元。

    原告高某经人介绍在被告韦某承包的蔬菜大棚中干活,主要从事施肥、摘菜等工作,原被告约定每天工作50元,工期结束后,被告为原告结算工资共计1111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付款。

    经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经平等协商达成的雇佣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雇佣合同有效。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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