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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违法犯罪

  发布时间:2014-10-10 08:58:37


    近日,教师节的氛围刚刚落下帷幕,却因为哈尔滨依兰县高级中学一名女教师在教师节因为未收到学生的礼物而公开在课堂上辱骂学生并索要礼物的不当行为,刮起了一股如何提高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法律意识和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之风,引起了社会和舆论的轩然大波。这件公然向学生索要礼物并谩骂学生,造成很坏影响的事件经调查属实。经依兰县教育局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决定:责成依兰县高级中学教师冯群超将所收受的礼品礼金全额退还给学生,撤销其班主任职务,停止教学工作,并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依兰县高级中学校长宿金来行政记大过处分。

    一、教育教学实践中教师常见的违法现象

    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此起时间暂时落下帷幕,但是对于教师的师德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我们也不由得联想到不胜枚举的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对学生实施的常见的违法现象。

    1、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重庆有一教师在课堂上批评以为女同学,言语间侮辱性质甚浓,竟然说出“出去当坐台小姐都没有人要”的话语,女孩不堪受辱,愤然跳河自尽,该名教师获刑。这名教师随意的侮辱学生,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力。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中都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但是依然有很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以各种名目体罚学生,1997年12月前后上课迟到被其班主任周霜罚站两天半半,板凳也被周老师拿走,强迫她下课也站着,并在下午实行罚跑。此后潘某因迟到、回答不出问题等原因多次被周老师罚站、罚跑。这期间,周老师把潘某第一排单独一个人坐,孤立、侮辱潘某,伤害潘某的身心健康,其成绩急剧下降,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患上了“儿童精神分裂症”,学习被迫中断。

    3、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某中学初二学生张某曾两次偷同学的钢笔,受到班主任王老师的批评,并在班里作了公开检讨。事隔不久,班里的两支日光灯被盗,而当天正好是张某值日,负责看教室。王老师认定是张某所为。第二天五老师把张某家长找到学校,不听家长的解释,并要求家长赔偿损失,否则就停止张某上课。家长无耐,只得赔钱。王老师在班里有意无意流露出该生偷东西的意思,说如果不偷,怎么能赔呢?几天后,整个学校搞得城风雨。最后,张某承受不了这样的压力自杀身亡。王老师未作细致调查,盲目认为该生有前科便予以歧视,甚至有污辱人格的言语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由于后果严重,已构成犯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

    4、教师性侵害

    是指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自己的特定身份对女性学生进行强奸、猥亵或者对男性未成年学生进行猥亵的行为。教师的性侵害犯罪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也是教师犯罪中最主要的一种类型。教师有着“传道、授业、解惑”的人类灵魂工程光环,对学生具有无限神秘色彩,对社会具有掩护性,所以作案的教师多从自己所教的女学生下手。信阳市罗山县竹竿镇姚集村学校60岁教师性侵全班幼女,而孩子们因为怕罚站不敢告诉家长。宁夏教师性侵12女童,长达一年时间,而且性侵时间发生在办公室内,引起了社会的巨大反响。为此,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曾经在2003年联合发出通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打击教师队伍中的性犯罪分子。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性侵害行为严重者还可能构成犯罪。

    二、如何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我国早在1994年1月1日就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法律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保护和处罚。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教师犯罪的伤害对象大多为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甚至很多事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他们是社会群体中的弱势群体,需要更多的关心和保护,自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来,经过多次修改,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加全面。同样的,对于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能否更加规范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三、教育部门应该加强教师的个人道德素质考察

    法律惩罚违法行为,但是相应的还有教师的师德问题应该得到社会的重视,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承担的不仅仅是传授知识,还应该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领学生在成长的道路上不走邪路,教育部门应该加强对教师个人道德素质的培养,不能单单考察教师的业务素质,师德的考察更加重要。我们在生活中不乏听见学生家长的抱怨,许多教师打着以自愿为原则的名义,变相的迫使学生家长购买各种参考书籍,教学辅助工具、甚至是学校校信通的电话卡,这些东西都是强行附加在学生和家长身上的。家长为了孩子能够在班级中不受人歧视甚至无奈的主动给老师送礼。种种现象都是教师缺乏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修养的表现。教育部门应该及早的建立监督审查机制,认真筛选合格的人类灵魂工程师。

    社会舆论也要发挥监督作用,将不良的行为公之于众,还社会一个干净的教育环境,给孩子们树立一个正确的社会观。而不是盲目的跟风。

责任编辑: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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