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关于生命健康,全社会应予高度关注,痛打食品安全犯罪的不法分子。2014年8月7日,被告人马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马某在徐镇经营一摊点生产、销售油条,其在生产销售的油条中添加香甜泡打粉。2013年11月7日公安人员从马某经营的摊点处提取油条,经检测,该油条铝的残留量含量为500m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小于等于100mg/kg。该摊点铝的残留含量严重超标。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被告人认罪态度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