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书中的后面都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二审的都注明本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我认为在判决内部后部分注明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所负的法律责任较为妥善。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法律知识还没有完全普及的今天,大部分的当事人都不知道我国法律有此规定。
如果在判决书中告知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所负的上述法律责任,它极有利于缓解目前“执行难”的状况。因为它能使被执行人产生很大的压力,有履行能力一般不会让查封、扣押、拍卖自己的财产,更不会因此而去身陷囹圄。而现行的判决、裁定格式没有告知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因此在思想上往往会产生法院判决、裁定“顶何用、奈我何”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