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4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在濮阳县某乡经营的蛋糕房加工蛋糕时,为了使产品能够蓬松、卖相好、口感好,在制作蛋糕时超量添加泡打粉,并将加工好的蛋糕在市场上销售。经检测,蛋糕中铝的残留量为690mg/kg,严重超过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小于等于100mg/kg的标准。
据了解,这种泡打粉可以使蛋糕更为蓬松,但其主要成份是钾明矾(硫酸铝钾)、铵明矾(硫酸铝铵),使用过量就会造成铝超标。长期过量摄入铝会导致“慢性中毒”,给人体造成伤害。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重金属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