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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非儿戏 不是想离就能离

  发布时间:2014-08-27 09:38:55


    经过法定登记的婚姻,受法律保护,促使夫妻双方履行夫妻义务,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离婚法定条件,离婚请求得不到准许。濮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不准周某与霍某离婚。

    原告周某与被告霍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2月5日在濮阳县五星乡政府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10月23日生育长子霍某甲,2006年1月21日生育次子霍某乙,二子现均随被告霍某生活。原告周某自2013年7月8日以来先后两次以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发现被告游手好闲,不履行家庭义务,还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15余年,并生育两个孩子,婚姻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尚可。原告周某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霍某离婚,但未提供足够证据支持其主张,且被告霍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有和好的愿望,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交流,互谅互让,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共同为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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