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脑溢血、脑栓塞等疾病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一些被告人在法院判决后,因患有上述疾病,往往不能及时收监,而必须予以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审判人员将罪犯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病情诊断,并交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做出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意见书,看守所认为罪犯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都会根据公安部2013年《看守所执法细则》(以下简称《执法细则》)中暂予监外执行条款,出具某某罪犯暂不宜收押的证明,由人民法院进行鉴定审查,做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办理相关暂予监外执行的交接手续。由此,可以确定看守所应当负责根据鉴定意见书确定罪犯是否符合羁押,并有义务向人民法院出具相关证明。
对于有的罪犯因罪行较重,所判刑期较长,上次暂予监外执行的刑期到期后,由于需要确定是否再次予以暂予监外执行,法院审判人员将再次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并交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做出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意见书后,因该《执法细则》暂予监外执行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这时应有谁负责对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并做出罪犯是否适合收押的证明材料。致使法院和看守所之间互相推诿,进而影响对罪犯及时做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对此濮阳县人民法院孙伯韬、胡普选认为,对于再次确定暂予监外执行中,看守所仍然应依据鉴定意见书确定罪犯是否符合羁押条件,并向人民法院出具相关证明,建议对《执法细则》中的4-01暂予监外执行(四)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一栏中,增加一项:“人民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到期后,认为需要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将罪犯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病情诊断,并交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做出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意见书,看守所的住所医生经过审查后,认为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由看守所出具罪犯暂不宜收押的证明,由人民法院进行鉴定审查,做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办理相关暂予监外执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