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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确认无效或违法判决效力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4-08-01 15:54:19


    确认判决是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的判决形式,实践中存在许多适用确认判决的情形,但确认判决同行政诉讼其他的判决形式相比较,其效力究竟如何呢?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给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上来看,行政判决只有判决维持、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四种形式。所以,行政诉讼法颁布不久,就有学者提出行政诉讼法中应当增加确认判决的形式。2000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五十七条和五十八条对确认判决适用的情形作出了规定。《若干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无实际意义;(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该条分两款对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与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情形予以规定。下面笔者将会在每一法定的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具体情形中对其效力进行分析。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作为构成违法,但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例如在公民受到不法侵害请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职责的案件中,侵害人却因为其他事由被公安机关抓获,但被侵害人仍对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不服,故而提起诉讼。这类案件中,侵害人因为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法院再判决其履行职责已无必要。此时,采用确认违法的判决形式,舍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形式,运用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对公安机关的不作为给予了法律上的“违法”评价,虽无实际履行内容,但对被侵害人而言乃是其获得公平正义的表现,平复了其不满情绪。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例如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案件中,公安机关以维持治安为由将相对人带到派出所关了两个小时,相对人认为其维持治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因而起诉至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无法作出撤销公安机关行为的判决,只能作出确认公安机关行为违法的判决。此类案件采用确认违法判决的形式除了达到上文所述的保障相对人获得公平正义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是以降低行政机关信誉度作为处罚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这种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通常都存在着重大缺陷,例如,行政机关在作出的处罚决定上没有加盖公章,那么这份处罚决定自然是个无效的行为,也不会对外发生效力。法院此时只能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与此同时,《若干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形下,行政机关不仅要在行为上有所补救,而且面临着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产生了有异与上述两种情形的的处罚,产生了具体可执行的内容。

    综上所述,确认无效或违法判决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降低行政机关信誉度作为处罚,同时辅以行政赔偿责任的处罚手段,保障行政判决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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