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法规制有其必要性,但要严格入罪的标准和刑事责任的担当形式。在犯罪化上,必须明确该罪的构成要件;在刑事责任的担当上,要重视刑罚免除、刑罚体系及运作制度的革新。同时,要深度关注犯罪发生机理的多样性,重视多种调整手段的协同运作。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刑法规制 犯罪构成 刑罚配置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276条之后明确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围绕此项规定,学界仍然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持否定观点的多认为造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原因不是法律制度短缺,而是现有的劳动行政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切实执行。 黎宏教授也认为,将欠薪行为入罪,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持肯定观点的则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属于一般民事纠纷,而是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应采取行政、经济制裁甚至刑事等更严厉的惩罚手段。 刑法介入是解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问题的基本保证。
笔者认为,一种行为是否需要借助于刑法规制的衡量标准有二:其一, 其他部门法的调整能否足以实现有效规制的效果;其二,在其他手段仍不足以制止此类危害行为的情况下,刑法介入有无必要性、可能性、实效性。
(一)其他手段不足以规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
首先,其他法律规制措施的完善和行政效能的提高能否足以预防和遏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是一个很难证明的问题。而且,该命题的证实或证伪都需要很长的时间。其次,就各部门法手段的基本性质和当下的适用状况看,它们都不足以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有效预防和遏制。 有不少见解把问题的解决寄托于民法调整上。但实践证明民事责任方式解决不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因为,民事责任必须以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为前提,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两者绝非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法》的性质归属及其纠纷解决途径皆可证明。所以,依靠民事责任的追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刑法介入的必要性
首先,对行政权能的约束使刑法介入成为必然。依法行政是行政权运作的基本原则。行政法以权宜性、非常规性的政策性文件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介入可能会收到相应效果,但其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却不能不受质疑。其次,在私力救济不足的前提下,要使双方的博弈更具公平性,公法介入就显得尤为必要。而行政法救济又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制度性缺失,所以有必要把刑法调整提上日程。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标准
首先是本罪的犯罪客体。刑法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中,其意图是把此种犯罪的犯罪客体定位为合法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其具体的犯罪对象就是劳动者合法的劳动报酬。
其次是本罪的客观方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是典型的情节犯,其构成要素有三:其一,行为人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其二,行为人有拒不支付或逃避支付的行为表现;其三,行为人行为表现恶劣或所引致后果恶劣。
再次是本罪的主观方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基本形态的主观罪错是故意,在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场合,其对加重结果的主观罪错可以是故意或过失中的任何一种情态。恶意的存在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区别于一般因故欠薪的主观标志。
最后是本罪的主体方面。在笔者看来,本罪的犯罪主体不限于直接的用人单位(或自然人),还应包括间接的、事实上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自然人)。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刑罚设置
(一)刑罚配置的基本思路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首先是侵犯财产罪,其次是轻罪,这些是考量该罪刑罚配置的前提和基础。由于该罪是侵犯财产罪,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首先要考虑财产刑的适用。其次,因为该罪多因犯罪人有特定的从事经济活动的能力并利用自身能力形成了对他人劳动报酬的非法控制,所以有必要考虑能力罚的适用,以剥夺或威慑其再犯的能力。
(二)刑罚体系的配置
1.增加剥夺资格的能力罚
笔者认为,在对刑法修正案(八)有关管制、缓刑适用的规定予以改造的基础上,刑法不妨这样规定:“在对罪犯予以刑事追究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判令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并可实行社区矫正。”
2. 重构可能的责任阻却事由
首先,明确情节犯为自诉案件,结果加重犯为公诉案件。其次,在该条第3款修订为:“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判决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依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其适用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参考文献:
曾粤兴、刘阳阳:《欠薪入罪应当慎行》,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9期,第82页。
黎宏:《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应当慎重》,载《法制日报》2010年3月18日。
王惠:《我国欠薪防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重构》,载《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第165页。
杨安峰、张仁传:《刑法介入是解决恶意欠薪问题的基本保证》,载《科教文汇》2007年第4期,第1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