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对贷款规模的宏观调控,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民间借贷越发增多。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 指的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今年来,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不断增加,在这些案件中民间借贷出现了一些新型案例,其中民间借贷与房屋买卖合同之间的交集案件格外引人关注。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一、 以民间借贷形式掩盖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化进程的不断进步,
人们迁徙到城市中的步伐也在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希望在城市里拥有自己的家庭,然而无论是一手房屋交易3-5%的契税,还是二手房屋交易正常过户需要交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各项费用让许多购房者望而却步。由此一些人为了逃避房屋过户带来的高额费用,寻找到了法律的空子,两人通过制造虚假诉讼,规避税务,扰乱社会秩序。例如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原告向被告借款11万元,借款日期为两个月,并约定没有利息。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对原告诉状中所述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均表示认可,并表示无力还款,家中有价值11万元的房子,愿意用该房屋抵偿欠款。原告表示无异议。通常的案件审判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需要法官的调解努力等多方面动力的推动进行,然而该案中双方没有异议,因此往往另有隐情。在该种清醒下,经过调查,发现,该案件涉及到规划动迁房,本案立案案由是民间借贷,但实际上,双方可能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动迁房无法办理更名过户手续,而按照法律的规定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强制效力,通过判决书,调解书的生效,当事人可以避免在房产局过户就能够享受到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效力,不仅规避了政策限制而且规避了高额税费。该种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扰乱了政策的司法诉讼秩序,对法院工作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二、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掩盖民间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不断增加,也使得许多人投机取巧,进行了高利贷等不利于国家人民的行为。近年来,免检借贷中一些出借人为了赚取更多利息,规避国家有关民间借贷方面的最高额利息的限制,采取了一些隐蔽手段,例如预扣利息,把利息充入本金,格式合同等方式。其中,更有人采取了以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进行民间借贷的事实。例如有起案例中原告以被告某公司未履行交房和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造成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了被告某公司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交付手续并赔偿损失。在该案答辩中被告某公司认为本案形式上是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因是被告某公司向原告借款,以被告公司的8套房屋作为担保,担保的形式是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本案中原告并没有实际支付房款,原告和被告之间也没有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案应为民间借贷纠纷。通过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是以房屋买卖合同为名的实际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有关规定,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二审中,被告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借条,更加证实了双方的民间借贷事实,原告遂撤回上诉并另案起诉。通过法院调解,该案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该案例就是典型的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掩盖民间借贷行为。原告在该种情形下以房屋买卖合同诉讼不仅可以获得高额的利息同时也可规避掉高额的税费,还可获得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超额利润,这种情况无疑使得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失衡。
针对以上两种情形,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一下几点:
第一,立案过程中准确把握案件案由。在立案过程中,立案庭工作人员应对案件的证据进行仔细查看,对发现证据中有明显不正常,失衡的方面进行询问,做到案案细心细致。
第二,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要查清真相。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准确的定位案件事实,对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保护,确定原被告的真正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利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针对该类案件总结办案经验。在处理该类案件中总结审理经验,提出司法建议,争取让更多的人从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