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法院针对去年上半年一审案件陪审率较低问题,去年上半年(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1131件,其中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264件,陪审率23%,与今年同期相比,陪审率低出34百分点。我院认真查找原因,积极探索工作机制,以前由于对陪审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对人民陪审员管理不规范、协调渠道不通畅、缺乏财物保障等原因,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积极性不高,工作不到位,严重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发挥,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陪而不审”现象突出,陪审功能难以实现。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有相当一部分只重在参与,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从实质上去“审”。2、陪审员不能按法院的要求及时参加陪审。法院通知陪审员参加陪审,陪审员以种种理由搪塞,造成审判工作被动。3、陪审员职权不明确,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法律没有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使陪审员的具体运作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使其地位没有了保障。陪审的作用无从发挥,产生了陪而不审的现象,陪审员在法庭没有了独立的表决权,就是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也就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这也是近年审判中陪审制度弱化的原因之一。
针对以上情况,我院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具体两个方面:一方面把案件的人民陪审率作为一个重要指标纳入部门考核目标,提高陪审案件数量;另一方面制定措施发挥人民陪审员的陪审作用,提高陪审质量。今年陪审率高达57%,效果明显.我院的具体做法是:
第一,落实全程参与,杜绝“陪而不审”。在开庭前,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前会议,认真查看案卷,让人民陪审员熟悉案情。在审判中,审判长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辩论,让陪审员充分了解案件。在庭后,召开合议庭会议时认真听取人民陪审员的发表的观点和对陪审案件的意见和建议,宣判后及时告诉陪审员审理结果。
第二,提高陪审员物质保障。人民法院在安排年度业务经费时,应计划好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经费,及时报财政部门审批,并保证该经费专款专用,使陪审工作在物质上得到保障。同时,在重视陪审员合议意见的基础上,法院应强化为陪审员服务的意识,如为陪审员设立阅卷室等,给人民陪审员陪审提供方便;对表现优秀的人民陪审员在年终时应给予适当奖励,提高陪审员陪审的积极性。我院重视人民陪审员的待遇保障,为人民陪审员配备了必须的学习办公用品,在陪审期间提供免费就餐,按照参审次数提供一定数量的办案补贴;并制定书面邀请函,实行提请预约人民陪审员制度,协调人民陪审员处理好自身工作和参与陪审关系。保证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司法审判的同时自身利益不受损害,从而保证参审质量,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
第三,拓展培训方式,提高参审能力。我院除了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初任培训,定期培训的外,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本院和上级法院业务培训、选派庭长或业务骨干以讲课、旁听观摩示范庭庭审、参与案件调解、执行,听取法律知识专题讲座,开展疑难案件讨论等形式使陪审员进一步熟悉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思维,努力提升人民陪审员的业务水平,提高案件参审的能力。
第四,拓展陪审职能,借力化解矛盾。积极拓展陪审员的司法参与职能,在司法调解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威望高、群众信任的优势,让其参与案件的调解,及时调解好案件。同时选派优秀陪审员兼任乡村民调组织人员,让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的积极性大幅度提高。
在诉讼调解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经验和联系基层的工作优势,利用他们的民众代表身份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不但提高案件的调解率和撤诉率,还拓宽了化解民间纠纷的途径,使纠纷得到根本的解决。特别是以下案件,笔者认为有必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当事人连年涉诉上访的案件;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相邻纠纷案件,并有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较为复杂、对抗性较强的离婚纠纷;当事人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不理解、有强烈抵触情绪的案件。二是在协助解释法院裁判结果方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见当事人对受案法院实体性、程序性裁判不服或诉讼措施不满的现象,由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及裁判形成全过程,由其将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及结果向当事人和社会予以公开和解释说明,帮助当事人、公众识别法院是否做到了依法运用职权和履行职责,以提高双方当事人以及公众对法院裁判结果的认可度;通过人民陪审员的解释工作还可以减少当事人因涉案上访和申诉,裁判文书的内容也更容易得到履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化解“执行难”问题。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条有效途径,人民陪审员可以协助法院宣传党的法律法规,以其特殊的身份指导、教育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完善法院的法制宣传工作,形成一个人人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