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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民间借贷、欠条纠纷案件的审理

  发布时间:2009-11-24 00:17:43


    一般来讲,在审理借条、欠条纠纷过程中,首要的是查清案涉法律关系,即:欠条所反映的基本案情是特定的借款事实,还是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

其次,借条与欠条在法律上均属于债权凭证,借条与欠条的合法所有人即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的相对人即债务人。

第三,在民间借贷、欠条纠纷的审理中,有的被告作为债务人往往主张可能是还了钱忘记了撤回欠条。这样的辩解不符合常理,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第四,有的被告辩称欠条是伪造的,手印不是自己捺印。则应告知被告限期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和义务,逾期视为其主张不成立。申请鉴定的,视鉴定结论再做案件事实的认定。

在此类纠纷中,有的“欠条”或“收条”形式上有瑕疵,双方存有争议,承办人员则要根据案件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综合其他证据,审慎地根据证据规则认定双方的法律事实,依法作出认定、判断、处理。

人民法院所谓的审理纠纷、审判案件,就是通过开庭质证、询问、调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结合庭外复核,认定查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事实,然后运用法律规定进行辩法析理,依法作出认定、判断、处理的结论。

因此,在对债权人持有的借条与欠条的合法性、真实性认定中,只要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该债权属于非法之债、已抵销、已清偿、混同、提存、免除、其他包括不可抗力导致的客观履行不能、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等,债的关系均不发生消灭,债务人都负有尝债责任和义务。其中部分清偿或抵销的,就剩余部分债务人仍应当履行给付义务。

责任编辑:韩美玲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徐镇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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