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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调解中应当遵循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4-08-01 15:41:50


    诉讼调解是指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协调,自主自愿地在诉讼过程中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方法。任何一项诉讼活动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诉讼调解活动也不例外。诉讼调解是公权力与私权力的融合,基于当事人对私权力的处分特征要求遵循自愿原则 、基于公权力介入调解的特征要求遵循合法原则,从当事人合作的角度而言,调解还应当遵循使各方当事人心理均获得平衡与满意的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处分权,贯彻自愿原则。诉讼调解中当事人的私权力特征更多的体现为当事人的处分自由,这种处分权的自由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具体指进行调解工作和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前提,不能强迫。调解自愿,这个事实可能是大多数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得以被执行和具有终局性现象的心理学原因;因为与由法官或仲裁员强加的裁决相比,当事人更愿意接受并执行通过他们自身协商同意的协议。自愿原则应当是一个十分简单而且没有任何争议的调解原则。要在各个诉讼环节,针对当事人的文化知识、诉讼能力的不同特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释法解疑,充分说明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在充分认识自身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平等自愿地解决纠纷。

    二、严守法律界限,遵循合法原则。诉讼调解的公权力介入性质要求这项活动必须遵循合法原则,具体指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和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原则要求调解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共利益。另外,诉讼调解协议也不能损害其他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理解合法原则时,要正确处理自愿与合法的关系。调解必须当事人自愿,但当事人自愿的不等于合法。同时,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的要求与判决合法性的要求程度不同。法院调解不仅仅是法院运用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同时,也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自由处分,当然在具体的诉讼调解过程中,更多的是权利方作出让步。诉讼调解工作必须规范、合法,依法、公平、公正是调解成功的保证。只有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法律,做到公平、公正,才能保证调解结果的合法性、权威性和约束力。对于当事人做虚假陈述或使用诉讼技巧意在以调解拖延诉讼的,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方案显示公平,勉强调解可能纵容违法者、违约方,应当及时作出判决;对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应当认真履行对调解协议审查确认职责,必要时可以以职权主动调查取证,确保调解协议不存在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不违背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遵循公平原则。诉讼调解的公平,应当主要为各方当事人经历诉讼调解过程寻求的方案实施后会使得各自的经济利益获得公平保护,通过诉讼调解方案使得自身在经济活动中的机会平等,诉讼调解的处理方案从社会导向角度对各方来说都是平等的。当然,在诉讼调解过程中,会经常面临调解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矛盾。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调解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利一方的让步程度。有时过多的调解,也不利于教育、惩戒违法一方。作为法官,在设计调解方案时或者在确认当事人之间的调解方案时,是否公平也应当是考量的重要因素,不应是为了盲目追求调解率,对利益失衡的调解协议听之任之。因为任何裁判结果包括调解结果,只有公平才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四、保障各方当事人信息对称,体现中立原则。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法官的角色应当是中立,这种中立不仅体现在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平等的中立,而且体现在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上的中立。法官在调解中要保障当事人双方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在程序上不能厚此薄彼。从诉讼地位平等的角度,当事人各方均享有诉讼知情权,法官无权对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加以剥夺,在向当事人传递信息时,应当以当事人信息对称为原则,而不得为调解需要对诉讼信息任意取舍,刻意向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隐瞒诉讼信息,使当事人在信息缺乏的情况下作出决定,使调解结果利益失衡。如果因法官的原因使当事人获得的信息不对等,最终导致调解结果不公平,权利受损一方可以以此为由提起申诉。在许多法院诉讼调解经验介绍中,法官以当当事人不对等传递信息,造成当事人心理压力,最终促成调解,这种方法也许是非常有效的,但是却不应提倡,因为不对等传递信息势必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五、实现效率和便捷,突出经济原则。诉讼调解活动在一定意义上是为了实现诉讼效率,达到诉讼效益,所以诉讼调解工作应力戒时限过长,久调不决,力戒代价过高给当事人带来过重负担;同时,在诉讼调解时就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式也要求经济快捷而非耗时费力。如果诉讼调解方案对于当事人而言履行起来失于效率和效益,则这一调解方案不会被当事人认同,进而会影响到实际执行的效果。如果一方当事人毫无调解诚意,以调解为幌子,拖延诉讼,承办法官需要当即结束调解程序,尽快裁判,以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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