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学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对人身实行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使用其他强暴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四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第七条是未成年人是否构成抢劫犯罪的原则性规定。那么在何种情况下不认为是犯罪,轻微暴力、钱财数量不大又如何理解没有进一步的解释,本人认为,适用本条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外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必须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适用对向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采用的手段必须是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何为轻微暴力,主要应以行为人是否持有杀伤性凶器来区别,如果行为人持有杀伤性凶器进行抢劫,就认为使用了暴力而不属于轻微暴力,如果行为人未持有凶器进行抢劫,那么就看行为人使用暴力的程度,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若行为人使用暴力的程度较重,或对多人实施殴打,或造成了严重后果,就认为使用了暴力而不属于轻微暴力。反之则属于使用轻微暴力。总之是否使用轻微暴力应综合考虑。
二、必须是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但何为钱财数量不大,没有解释。抢劫罪侵犯的客体虽为复杂客体,但抢劫罪被列入刑法侵犯财产罪章节中,说明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抢夺罪、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且从犯罪性质上看要比抢劫罪轻,因此钱财数量不大,应参考司法解释关于抢夺罪、盗窃罪的犯罪数额,即以500元-2000元人民币为参考数额。若强行索要钱财数量在500元-2000元人民币以下的,就认为钱财数量不大,反之则不属于钱财数量不大。
三、必须是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学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