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濮阳县鲁河镇的顾某甲与本村顾某乙原是好兄弟,但债主顾某甲却因为让欠款人顾某乙还钱时顾某乙态度不好,一时冲动大打出手致其轻伤,自己非但没要回欠款,更难逃法律追究。2014年7月2日,濮阳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顾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12月18日晚上,顾某甲、顾某乙在顾某丙家喝酒,一直喝道第二天早上,顾某甲想起顾某乙还欠自己钱款,便让顾某乙还钱。顾某乙借着酒劲儿嚷嚷道不还钱又能怎么样之类的话,于是两人争吵起来。顾某甲觉得自己借钱给别人时很痛快,但要钱时却碰到钉子,怒火中烧,抄起自己坐的小凳子一下子砸到顾某乙脸上。经鉴定顾某乙面部挫伤,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伤属于轻伤。2014年2月21日,顾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邻里小事本应理性解决,但被告人顾某甲遇事采取极端做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被告人顾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顾某甲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