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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琐事起纷争 致人轻伤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7-17 09:12:37


    冲动是魔鬼,同在工地打工的九零后的小贾和小王,因为工地上一点琐事,大打出手,结果小王被打成轻伤,受到法律严惩。

    2013年12月18日15时许,在濮阳县城关镇工地,小贾与小王因工地干活使用塔吊发生矛盾,继而发生厮打,小贾将小王牙齿打伤,致小王两枚牙齿折断。经鉴定,小王牙齿的伤为轻伤。(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自行和解解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小贾犯故意伤害罪成立。小贾认罪态度较好,其家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小贾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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