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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架线疏于管理致人伤 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没商量

  发布时间:2014-07-16 09:23:18


    某通信分公司违规架设电缆线,与电力线用户都疏于管理,致使放学路过的孩子被电伤,孩子的损失,因共同侵权依法由该通信分公司和电力线用户以其侵权过错程度大小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7月8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某通信分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4451.83元;被告孙某赔偿原告王某760.62元;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某电业局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3年5月8日12时许,原告王某在放学回家途中,因触摸某通信分公司的电线杆拉线被电击伤,被送至濮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为电击伤,住院治疗24天,支付医疗费11599.23元。事故发生后,经濮阳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出警调查,王某触电原因是被告人孙某家的电力线被该通信分公司的通信电缆夹住,长时间摩擦,电力线漏电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因触碰到路边由被告某通信分公司设置的电线杆固定拉线,造成电击受伤住院治疗。从现场电缆线和电力线的位置,认定电力线架线在先。被告某通信分公司称电缆线架线在先没有提供证据,又与现场情况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某通信分公司作为专业机构违规架线,且长期疏于对具有安全隐患的线路进行管理,对于原告王某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孙某作为电力线的产权人,对电力线疏于管理、维护,导致该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某电业局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应由被告某通信分公司承担95%赔偿责任、被告孙某承担5%赔偿责任为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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