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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保而不全”的几种对策

  发布时间:2009-11-24 00:15:38


    

为了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对部分物品采取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案的最终有效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具体的执行中也有一部分案件由于措施不利,使本来以保全物品价值为目的的查封、扣押措施,实施起来变得保护不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物品被查封、扣押后,没有采取任何保管措施且长期无人过问,造成被扣押、查封物品锈蚀、报废,丧失其应有价值。二是是物品在查封;扣押期间没有按市场规律要求及时处理,而使物品贬值等问题。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查封当事人财产,目的就是保全被查封、扣押物品的现有价值。倘若因人民法院自身措施不当,审判执行人员责任心不强而使已保全的物品保而不全,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不仅达不到采取措施的目的,而且有损人民法院的形象。为了合法妥善地采取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有效地维护当事入合法权益,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建立查封、扣押物品资产评估制度。无论釆取就地查封,还是实施异地扣押,或者是允许当事人使用不允许转让式的“活封”,待物品查封、扣押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价值评估,解除查封扣押后亦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该物作出价值评估,并将评估状况记录在卷。这样可以保证物品在查封、扣押期间价值是否遭受损失有所定位。 二是建立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维修制度。物品作出查封、扣押以后,法院应及时以合同形式委托有关部门对该物品进行妥善保管维修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并以查封扣押后及解除时与价值评估是否一致作为受委托方尽义务的标准。对交由当事入保管维修或由当事人使用并负责保管维修的,当事人必须提供担保,保证解除查封、扣押后财产价值与查封、扣押时的价值相符。三是建立查封、扣押物品价值提存制度。对于不易保管或市场价格浮动比较大的物品,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时应及时委托有关部门作出处理,也可交由当事人处理,价款由人民法院提存。四是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及错案追究制的有关规定,对审判、执行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中因过错造成被扣、查物品损失的,按其责任大小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韩美玲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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