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在如今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一些利益熏心的商家却在污染着这个“天”。2014年6月25日,我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被告人张某2006年以来,长期在其生产加工的黄豆芽、绿豆芽过程中,非法添加特效无根豆芽营养素(俗称“无根水”)进行销售,在抽取豆芽样品检测后发现该豆芽中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自2006年以来一直从事卖豆芽生意,为了使做出的豆芽根短好看,就在生产过程中加入无根水。大概做一百五十斤豆芽放上半支无根水(一支大概2毫升)。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生产加工豆芽过程中,非法添加食品中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且将所生产豆芽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法律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