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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倾情调解为残疾农民工挽回人身损害赔偿15万元

  发布时间:2014-06-19 10:53:34



    为进一步深化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强化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濮阳县法院加大了涉及农民工纠纷的调处力度。6月16日,濮阳县法院成功调处的一起涉及农民工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当场向原告农民工宋某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50000元。6月17日,原告宋某到濮阳县法院为承办法官送锦旗,对濮阳县法院帮助讨回人身损害赔偿款表示由衷感谢。

    2012年10月,原告宋某受被告王某雇佣,到山西省某桥墩工程工地干活,在工作时被桥墩上突然落下的钢筋砸伤,经安阳卫校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七级伤残。2013年6月3日,原告宋某起诉至濮阳县法院,要求工程总承包人中铁十三局、包工头王某、任某林、任某安支付人身损害赔偿费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深入原告宋某家中,全面了解原告家庭情况和身体状况,对原告身体后期恢复治疗情况予以判断。承办法官在综合考虑原告诉求和三自然人被告承包工程情况后,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为彻底化解三被告强烈抵触心理情绪,承办法官多次到工地向三被告做思想工作,从人情、法理等不同角度进行释法说理。同时在思想化解的基础上,承办法官积极与总承包人中铁十三局联系,将案件材料进行邮寄,并从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重点工程建设法律规定、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等角度提出纠纷化解意见。

    在多次联系沟通下,作为被告之一的中铁十三局愿意配合全力化解纠纷。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任某林、任某安当庭一次性赔偿给原告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十五万元,并当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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