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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执行联络员制度化解执行工作难问题

  发布时间:2009-11-24 00:13:05


执行联络员是指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社会力量。执行联络员制度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实践中探索总结的一种走群众路线的执行方式,是发动全社会力量支持、协助、配合执行工作的有效途径。

一、建立执行联络员制度的重要性

执行工作社会性强,单靠法院孤军作战可能效果不理想。如果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执行,将会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结合执行方式改革,许多法院积极探索构建外部执行协作网络,执行联络员制度便是其中一项主要内容。对执行工作而言,执行联络员制度十分重要。

1. 有利于法院及时准确地掌握执行线索,提高执行效率。审执分立后,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知之甚少。被执行人难寻,被执行财产难找,已成了“执行难”的 基本原因。而执行联络员熟悉当地的人情,一旦被执行人出现或知悉其有履行能力时,即可将掌握的执行线索报告执行人员,从而能及时、顺利地执结案件,有利于执行效率的提高。

2. 有利于避免执行冲突。执行工作流动性强,执行人员大多数时间在外工作,加之执法环境不甚理想,有些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执行中极易发生抗拒执行、暴力抗法等突发性事件,危及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如执行联络员在场协助执行,因其熟悉当地情况,可及时加以劝阻、疏导,平息被执行人及抗法者的情绪,既能避免执行冲突,又能保护执行人员的安全。

3、有利于减轻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民商事交易活动也日见频繁,其中的纠纷亦日益增多。当事人对这些纠纷往往通过公力救济手段予以解决。体现在执行中,执行收案的大幅度增加,直接导致了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压力的加大。而建立执行联络员制度,可通过联络员解决诸如执行通知书的送达、财产线索的调查等工作,有利于实现诉讼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执行联络员的条件和职责

执行联络员因其直接参与法院的部分司法活动,对其本身素质要求较高,故规定执行联络员的条件是必要的。执行联络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年龄23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

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民事行为能力;

3、有较好的政治素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会做思想工作,在当地有较高威信;

4、有一定的政策法律知识,热心执行联络员工作,熟悉当地社情、民情。

执行联络员只是协助、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并非行使执行权。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送达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

2、提供被执行人及有关涉案人员的财产状况、人员去向和其他线索;

3、协助、参加部分案件的执行;

4、出现抗法情况时,到场积极做好劝阻、疏导、保护工作;

5、其他可由执行联络员参与的执行事项。

三、建立执行联络员制度应做好的几项工作

执行联络员队伍的建立,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有了基层基础,为了使其能够长期发挥积极作用,持久健康发展,必须加强管理。实践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人民法院要采取各种形式对执行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他们了解掌握执行程序、执行措施和执行纪律。明确各自的职责,在协助执行中不越权、不违法。

2、密切联系,积极协作。人民法院可通过座谈会形式、书面形式,经常向执行联络员通报辖区内的执行情况,及时告知需要协助的事项,请他们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在执行活动中,如有必要,尽可能邀请他们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及建议。

3、纳入综合治理,参与考评。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社会工程,其任务极其艰巨,必须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而将执行联络员制度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可以使这个制度更加充满活力,也可使这种执行方式更加切实有效。

4、落实报酬,解决后顾之忧。执行联络员大多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干部,一般无固定收入,法院可按年度对其补贴。如参加执行工作时,可由法院支付实际误工补贴。误工补贴可作为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对于执行联络员因参加执行而受到当事人及其他人打击报复的,法院要依法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韩美玲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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