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5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单处罚金二万元。
2012年五、六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天然气压缩机、加气机等设备在濮阳县文留镇私自建设天然气加气站。该加气站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2年7月份开始非法销售天然气。该加气站因没有履行相关审批手续,2012年7月至10月相继被濮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濮阳县公用事业局、濮阳县公安局查封。2013年1月17日,该加气站被查处,加气站显示该加气站经营数额达5万余元。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加气站,非法销售天然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