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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拉亲弟下水 联手偷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6-04 08:54:53


    2014年5月26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张大某(另案处理)系被告人张小某亲哥哥,2011年农历11月份某日夜,张大某伙同他人窜至濮阳海通乡宋锁城村一户人家盗窃水稻等物品,之后张大某给其弟张小某打电话,让张小某拉点东西,因张大某是张小某的亲哥,张小某什么也没有问,就开着他的面包车去了,把张大某偷的粮食、被子等东西装上车拉了回来。虽这次偷窃事后把东西退给被害人,但自此后张小某就跟着哥哥伙同他人又参与盗窃郎中乡一门市货物和坝头乡一户人家的物品。

    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小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系自首。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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