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被告人张明(化名)二十年前盗窃,一朝案发仍逃脱不了法律制裁。2012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明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在其服刑期间发现其二十年前参与一起盗窃案件,因漏罪又被押回看守所。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明因盗窃罪被濮阳县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1994年7月某日夜,被告人张明伙同同村村民张伟(化名)、张胜(化名)、刘永(化名)预谋后,由张伟驾驶自家的三马车,窜至濮阳县解放路北段某劳动服务公司门市,采用钻窗入室的方法盗窃竹凉席44张(价值2640元),当夜拉至张伟家,后四人分掉。案发后,所盗赃物被公安机关全部追回并发还失主。
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明(化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集体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明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赃物已全部起出发还,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张明远系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还有其他漏罪没有判决,对其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判决所处刑罚实行并罚。遂判处被告人张明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