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6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人王涛(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王涛原本经营一家生意相当红火的烟酒门市,在售卖商品过程中发现六个核桃卖得很好,销量很大,于是就有了自己办厂生产假货牟取暴利的想法。2013年12月份,被告人王涛在濮阳县租用了一个院落,并购买了生产设备及原料,用于制造养元六个核桃饮料。2013年12月30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查获假冒的养元六个核桃饮料成品共891箱。经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被查获的产品系侵犯该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总价值57000余元。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涛(化名)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私自生产假冒“养元六个核桃饮料”商标的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考虑被告人有累犯和自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