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30日,濮阳县法院判处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盗窃买赃双方均获刑罚。被告人张强(化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卞峰(化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七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6月,张强伙同小杰(15周岁)等人分别窜至濮阳县清河头乡、城关镇、柳屯镇、鲁河镇、胡状乡,共盗窃三十余家,共盗窃价值16000余元的钢筋、手机、香烟、食用油一桶、电动车、笔记本电脑、摩托车、狗、现金等物品。被告人卞峰明知是张强等人盗窃而来的狗,却又抱着侥幸心里收买了其中14条狗后卖掉。
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卞峰明知张强等人销售的狗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强部分盗窃属未遂,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刑较重的犯罪事实,部分赃物已起出发还;卞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张强、卞峰可分别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