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中,轻伤害的类型较为常见, 自诉人一旦提起刑事诉讼,往往会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以此补偿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但由于伤害案件不是一方所能造成的,双方都可能受到伤害,在一方提起诉讼后,另一方也会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反诉,来抵销对方的赔偿请求,笔者认为这种反诉请求是成立的。
一、它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而按民诉法规定,对于原告起诉的民事案件,被告可提起反诉,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庭审程序进行。对于符合反诉条件的,可立案受理。由于自诉案件的特殊性,反诉要求也有其不同之处。反诉人必须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且反诉必须是与自诉人提起诉讼的理由属同一事实。
二、从庭审程序上看,它符合民诉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的审理分为两个阶段,且相对独立,在刑事部分审理完毕后,才进入到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既然是民事诉讼的审理,在这一过程中,应按照民诉法的规定进行。当被告人在庭审结束前提起反诉的,法院应与自诉案件合并审理,按照民诉法的公平、过错责任等原则进行判定,可以调解,也可以判决。
三、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允许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提起反诉,可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轻伤害案件中,自诉人与被告人互有伤害,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因过错而引起的责任。被告人过错大,已构成追究刑事责任,但自身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并不意味着自身的损失增加,而应按归责原则承担责任。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当被告人提起反诉,并进行举证,法院应在双方进行举证的基础上,查明事实,判定责任,充分保护双方的利益,其立法意图也得不到体现,设立附带程序只是一纸空文,无任何立法意义。
总之,当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提起反诉时,法院应谨慎处理,应与自诉案件合并审理,从而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