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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现状与法院巡回审判、调解的关系

  发布时间:2009-11-24 00:08:36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法不仅随着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即使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律的相应的变化,所以,经济是法律的源泉和诞生地。同时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法律服务经济。法律以自已特有的属性和功能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以其权威性和稳定性确认和维护经济关系和活动,以其指引性和预测性促进和引导经济关系和活动;在一定限度内,以其国家强制性和统一性摧毁和改造某种不适应统治阶级需要的经济关系和活动,建立新的经济关系和活动。

因此,一个地区的经济环境影响和指引着法的适用,同时对法的适用过程也反作用与经济的发展。对我们河南来说也是如此,河南的区域经济特点影响着法院部门对法的适用,而法院等政法部门对法适用的过程和方式也推进着河南经济的发展,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把两者的关系协调好,才能朝着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个目标加速迈进。

     河南是中国的第一人口大省,同时也是一个农业大省。无论从人口结构、劳动力结构,还是从产业结构、消费结构上看,农业、农民、农村都占有很大的比重。农业不仅是基础产业,而且是重头产业。所以,考虑河南省的问题,就必须考虑农业问题。特别是发生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很多地方也深受其害,一些企业倒闭,农民工被迫回家,而这一批回家的农民工中就有很大一部分是河南的农民。因此,农民的问题关乎与河南的大局。同时河南在全国区域经济分工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承东启西、连南接北的枢纽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河南省的经济发展很快,各项经济指标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伴随着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河南省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也在扩大。若用标准差来衡量各地区间人均GDP整体水平差异,1990年标准差为365.6,2004年则上升为3808.4,14年内差距扩大了9倍多。这充分显示了发展的严重不协调。这种严重的不协调状态如果任其滋长,必然会导致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本与风险迅速增加,发展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迅速下降。甚至会加剧社会的断裂,激化社会矛盾、对抗与冲突,导致各城市之间共同发展的局面难以形成,全国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将无从谈起。届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会成为一句空话,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成为泡影。

综上所述,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建设,针对河南是农业大省及河南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法院部门在适用法律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加大了巡回审判的力度以及调解的力度。

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巡回审判的典范。实践中,各地实行流动办案,创造了许多巡回审判方式,被形象地称为“马背法庭”、“田间法庭”。省高院院长更是在08年12月就表示,将巡回审判推广与全省,实现田间地头昼夜均可开庭。 法官脱下法袍,深入群众中走访、调查、调解、开庭,用群众听得懂、看得见、信得过的方式解决纠纷。让当事人协商确定开庭时间、地点,让当事人走的路由法官来走,让当事人花的交通费由法院来承担,确保解决纠纷和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两不耽误。这是一个以群众满意为最高标准,以一切依靠群众、一切方便群众为审判宗旨,以深入群众调查取证、就地开庭、现场调解、即时执行为主要方法的巡回审判模式。就拿濮阳市来说,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红光亲自担任审判长实行巡回审判,在濮阳市某小区内进行办案。成功审结一起有140余户业主参与的物业纠纷案件。在基层法院比如濮阳县法院,一个普通的派出法庭、一名普通的审判员也切实的贯彻执行着省高院有关巡回审判的方针、政策在田间地头在为老百姓解决问题解决纠纷。巡回审判的案件达到了审结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这从根本上减少了信访、上访案件数量,使人民满意,为领导对于当事人来说,因为在我们河南有很大一部分是农民。法院采取巡回审判当庭辩法析理进行调判,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处置好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因简单小事处理不当引发重大社会问题,真正起到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真正的做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六个方面。使人民法院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和坚强保障。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在我们河南农民众多,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这更加凸显了调解的重要性。调解有助于真正的做到案结事了。河南的民商事案件特别是有关农民的,有着其自身特点,大多为简单的民事纠纷,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不高,爱认死理,且他们世代生活在一起,关系错综复杂,有时打一场官司只为赌一口气。这样的案件法官判决不难,但一方败诉的结果会使得矛盾非但得不到化解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法院采取调解的方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纠纷的真正原因,运用包括法律、道德观念、伦理、情理等一起进行调解,使得案件结束后“胜败皆服”这样才更加有助于化解纠纷,构建和谐农村、和谐河南。针对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这一点,就更加应该注重调解的作用,因为在各个区域之间发生的案件往往牵扯面广,有着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这就需要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利益,运用调解使得矛盾解决在萌芽阶段。河南省日前要求全省各级法院确立“调解优先”理念,坚持“以调为主”的结案方式,实行“全程调解、全员调解”制度,并决定将2009年定为法院“调解年”,把“调解结案”作为法院工作考评的重要标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强调,全省法院和广大法官要克服对调解工作的思想障碍,从“案结事了、化解矛盾、构建和谐、达到群众满意”的根本目标出发,坚持“调判结合、以调为主”的办案原则,探索建立“全程调解、全员调解”制度,拓宽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渠道,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的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目标。法院作为其中的重要力量和坚强保障,与当地的经济制度相结合,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和调解的力度,做到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坚持党的领导是法院部门工作的核心、宗旨以及目标。

责任编辑:韩美玲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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