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文明人,办文明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守,而晁某却无故打伤他人。5月6日被告人晁某被濮阳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2013年8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晁某、被害人王某、薛某等人在濮阳县郎中乡某饭店吃饭,酒后被告人晁某因琐事同被害人王某争吵起来,被害人薛某也帮助王某与晁某发生争执。晁某觉得自己吃了亏,气急之下,便从饭店里拿出一把菜刀,撵到饭店门口,借着酒劲将王某右上臂、头部、背部砍伤,将薛某头部砍伤。经鉴定,王某躯干及肢体的伤属于轻伤,薛某的伤属于轻微伤。审理过程中,晁某家属代其赔偿王某、薛某各项经济损失,王某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薛某给予了谅解。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晁某酒后持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晁某家属赔偿薛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