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洗浴老板赚取黑心钱 容留卖淫换来五年刑

  发布时间:2014-05-13 10:05:27


    古人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李谅(化名)利欲熏心,容留妇女卖淫,收取黑心不义之财,终受法律制裁。2014年5月7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李谅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2013年11月份以来,李谅伙同他人合伙在濮阳县庆祖镇开设洗浴中心,为谋取利益,介绍、容留“娜娜”和“菲菲”二名小姐从事卖淫活动,每次卖淫收费100元-200元不等,所得款项都是小姐和店里平分。最终经人举报,12月15日,小姐娜娜与嫖客发生关系时被查获。经查,短短一个多月时间,李谅介绍、容留这两名妇女从事卖淫行为多达十余次以上。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谅伙同他人容留妇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C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