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候便听到妈妈教唱的儿歌,“小老鼠上灯台,偷油吃下不来”,慢慢长大才悟出它的道理。而濮阳县的田某似油耗子,窃油打孔终领刑罚,2014年5月6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11月初, 田某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手摇钻、卡箍、阀门、管线等作案工具,窜至中原油田二厂采油六区某管线上打孔一处,并引设管线盗窃原油。2013年11月22日晚,田某等人盗窃原油时被治保人员当场抓获,现场起获原油0.26吨,已发还。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伙同他人在正在使用中的输油管线上打孔窃油,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