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卷宗质量评查工作,统一评查尺度,提高卷宗归档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河南高院有关卷宗装订及归档规范和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卷宗质量评查的目的是检查、发现和解决卷宗装订及归档中存在的问题,统一和规范卷宗装订和归档工作,提高卷宗装订和归档质量,提升人民法院形象。
第二条 卷宗质量评查要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防止走过场和形式主义。要注意树立先进典型,总结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注重问题的整改效果。
第三条 卷宗质量评查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三类。
(一)无瑕疵,为优秀卷宗。
(二)一般瑕疵累计不超过8处,为合格卷宗。
(三)一般瑕疵超过8处或者有重大瑕疵,为不合格卷宗。
第四条 卷宗质量评查一般由质评委组织,各审判业务庭进行,评查结果报审管办。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并限期整改。其中优秀卷宗应予表彰,不合格卷宗应予批评。评查情况应及时向全院通报。
第二章 评查标准
第五条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可以评定为瑕疵:
(一)未编页码或页码错误的。
(二)目录填写错误或不完整的。
(三)封面、封底填写内容错误或有较大涂改的。
(四)易褪色及有其他不宜保存情况的诉讼材料,未按规定复印的。
(五)装订顺序不当,有倒页、错页、漏页、串页、脱页以及错装其他案件材料的。
(六)卷宗中夹有书钉等金属物的。
(七)没有装订证物袋的。
(八)粘贴封条不规范或未盖印、未签章以及漏贴封条的。
(九)装订人、检查人未签名的。
(十)卷宗内字迹材料用笔不规范的。
(十一)未按期归档的。
(十二)有其他不符合卷宗档案管理规定情况的。
第六条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可以评定为重大瑕疵。
(一)未按规定分正副卷或正副卷材料混合装订的。
(二)漏装庭审笔录、重要证据、合议庭笔录、审委会讨论笔录或其他重要诉讼材料的。
(三)未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归档,超过期限30天以上的。
(四)有其他严重损害法院形象,影响卷宗质量行为的。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标准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卷宗评查文件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