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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质量评查标准

  发布时间:2014-05-06 11:23:13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裁判文书质量评查标准,统一评查尺度,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确保公正裁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评查目的和指导思想

    (一)裁判文书评查的目的是检查和发现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引导和规范文书写作行为,提高文书质量,使裁判文书真正成为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文明的载体。

    (二)裁判文书评查的指导思想是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力求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评查活动,使评查有益于法官文书写作水平的提高。力争通过评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引导法官解决问题。通过树立正反典型,促进法官提高质量意识。

    第二条  裁判文书质量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三类。

    (一)凡格式规范,叙事清楚,繁简得当,逻辑清晰,说理透彻,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主文明确、具体、完整,无语法错误,无错别字,是优秀裁判文书;

    (二)格式和内容基本正确,但存在一般瑕疵的,是合格裁判文书;

    (三)凡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评为不合格裁判文书:

    1、错误使用裁判文书种类的。

    2、漏列、错列、多列当事人、诉讼参加人、公诉机关的。

    3、认定的事实无证据支持,说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裁判结果有重大错误,或裁判结果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矛盾的。

    4、漏列、错列法条的。

    5、判决结果与评议结果,审委会决定不一致的。

    6、一般瑕疵累计出现10处以上;重大瑕疵累计出现3处以上的。

    (四)情节轻微,影响不大,不产生歧义,不损害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不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问题,可评为一般瑕疵,反之应评为重大瑕疵。瑕疵、重大瑕疵评查时由评查员、评查组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第三条  合格裁判文书可由评查员直接确定,但应具体指明文书存在的各类问题。评定为优秀或不合格裁判文书的,应由评查员提出意见,经评查组研究,并报主管院领导。其中优秀裁判文书,应通报表彰;不合格裁判文书,应通报警示。

    第四条  裁判文书格式,应当符合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各类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裁判文书的创新,要在保持其严肃性和统一性的原则下进行,各类裁判文书的基本框架、格式不应随意变动。

    第五条  裁判文书叙事,应当准确、鲜明,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查明事实应与诉辩内容相照应;认定事实,应全面反映举证、质证、认证的全过程;对定案的证据,应进行认真充分地论证。

    第六条  裁判文书说理,应当具有合法性、逻辑性和针对性,应具体引用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的内容,全面论证案件争议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认真分析各方当事人的主要观点及理由是否成立,详细阐述法官进行审判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心证形成过程。对争议焦点,应条理清楚地说明支持或不支持当事人主张的理由。

    第七条  裁判文书的语言应庄重、简明、易懂,使用法言法语,不得使用口语、俚语或任何歧视性词汇。但口语、俚语与确定当事人、证人身份有关或引用证据时除外。

    第八条  裁判文书印制质量和排版应当符合裁判文书制作技术规范和排版印制要求的规定,做到版式统一、整洁美观。

    第九条  裁判文书评查,侧重于裁判文书的制作技术规范。对案件质量评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案件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不参加裁判文书评定,另行处理。

    第十条  本标准所称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第二章  首部的评查标准

    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内容。各项内容的书写和表述要准确无误并不得漏项。凡首部无瑕疵、重大瑕疵的,评为优秀;凡首部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可以评为瑕疵或重大瑕疵:

    (一)裁判文书类别名称错误的;

    (二)裁判文书名称中级法院未冠市名、县法院未冠省名的;

    (三)裁判文书案号不规范的;

    (四)当事人姓名等身份信息表述有误的;

    (五)漏列、错列代理人、辩护人的;

    (六)辩护人或代理人姓名、名称、身份表述有误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注明住所地、负责人的;

    (七)案由确定不准确、案由不具体的;

    (八)案件由来和审理过程表述不完整、不清晰,未写明立案时间、开庭审理时间、审理地点、扣除审限情况、延期审理情况、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内容的;

    (九)其他首部不规范的。

    第三章  叙事方面的评查标准

    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叙事(事实认定)方面的评查内容包括公诉机关及当事人提出的控(诉)辩主张;事实、理由及证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定案的证据;对争议事实及相关证据的分析和认证。凡叙事方面无瑕疵、重大瑕疵的,评为优秀。凡在叙事方面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可以评为瑕疵或重大瑕疵:

    (一)漏列、错误表述当事人诉讼请求的;

    (二)归纳当事人诉(控)辩意见不完整、不准确的,归纳错误的;

    (三)当事人诉辩称内容用第一人称进行归纳的;

    (四)刑事案件及民事、行政案件中有争议的事实,未载明相关证据,材料名称并注明证明事项的;

    (五)对有争议的证据,认证分析不透彻,未阐明认证或不予认证理由的;

    (六)对界定案件性质有重大意义的事实表述不具体不清楚,导致影响案件定性的;

    (七)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表述不完整、漏写部分案件事实的;

    (八)对鉴定结论、评估意见的质证、认证未做表述或表述不清的;

    (九)叙述事实条理层次混乱,存在明显逻辑错误或导致理解偏差的;

    (十)对控(诉)辩双方争议的事实及理由未作评判的,或评判不清楚、不透彻的;

    (十一)没有在事实认定中叙述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

    (十二)除缺席判决等情况外,没有写明举证、质证过程的;

    (十三)有其他对案件事实表述不当情形的。

    第四章  说理方面的评查标准

    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说理(裁判理由)方面的评查内容包括说理是否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论点是否清楚,论据是否确实,论证是否充分,是否对诉控辨双方的主要观点给予回应,引用法条是否正确等。说理方面无瑕疵、重大瑕疵的,评为优秀。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可以评为瑕疵或重大瑕疵:

    (一)裁判说理未针对诉(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或理由进行,未具体引用法律条文内容;对争议事项的法理分析不透彻、逻辑性不强,不能得出裁判结论的;

    (二)对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未作评判或评判不完整的;

    (三)对代理人、辩护人的主要代理、辩护意见未作评判或评判不完整的;

    (四)论述裁判理由层次混乱条理不清的;

    (五)说理中引用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或未阐述事实认定的理由及证据,未阐述心证形成过程的;

    (六)对案件性质、法律适用,没有进行论述或者论述错误的;论述缺乏逻辑和针对性的;

    (七)应当对犯罪形态、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的次数和数额、自首、立功等内容进行论述,没有论述或者论据错误的;论述缺乏逻辑和针对性的;

    (八)漏引、错引法律条款、司法解释的;

    (九)对法律、司法解释条、款、项、目未正确引用的;

    (十)引用法律、司法解释顺序不当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的情形,不当引用规范性文件的;

    (十二)说理中存在其他不当情形的。

    第五章  主文方面的评查标准

    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主文(裁判结果)方面的评查内容包括主文表述质量、书写格式、执行要求等。主文方面无瑕疵、重大瑕疵的,评为优秀。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可以评为瑕疵或重大瑕疵:

    (一)裁判结果表述错误,或表述不明确、不具体、不完整,或过于琐碎的;

    (二)裁判结果的书写格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义务的履行期限或者刑罚(含罚金)的执行期限不明确,或者错误的;

    (四)刑事案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财产错误,或者对违禁品及犯罪工具未判决的;

    (五)裁判结果存在其他不当情形的。

    第六章  尾部的评查标准

    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尾部的评查内容包括诉讼费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上诉期限及上诉法院的名称,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的署名,判决日期等内容。尾部无瑕疵或重大瑕疵的,评为优秀;尾部方面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可以评为瑕疵或重大瑕疵:

    (一)漏写、误算诉讼费、鉴定费,或者诉讼费用负担不符合规定的;

    (二)误写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的姓名,误写判决日期,或者未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章的;

    (三)没有按规定写明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

    (四)遗漏或者错误告知上诉期限、上诉法院或者裁判效力的;

    (五)尾部存在其他不当情形的。

    第七章  文字、语法及技术规范评查标准

    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文字、语法及制作技术规范无瑕疵、重大瑕疵的,评为优秀。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可以评为瑕疵或重大瑕疵:

    (一)出现错别字、漏字,人称使用不当,及语法、标点符号错误的;

    (二)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正文的字体和字号不符合规定的;

    (三)裁判文书的每页行数、每行字数等版式制作错误的;

    (四)裁判文书版面设置及用纸不符合规定的;

    (五)法院印章未加盖在裁判日期中央、加盖的印章歪斜、印文不清楚、第二次加盖的;

    (六)“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章未印在书记员署名与日期中间并靠左侧,加盖的印章歪斜、印文不清或者第二次加盖的;

    (七)文字、语法及技术规范存在其他不当情形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标准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裁判文书质量评查的文件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责任编辑: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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