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以提高审判质量为目标,以服务审判为宗旨,以强化案件内部质量监督为重点,以制度化的考评检查为手段。通过评查,对人民法院已办结的案件,从立案到执行,从实体到程序,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及质量管理。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基本任务:
(一)建立科学的自我评估体系。通过案件质量评查,适时、准确、充分地把握案件审判质量真实情况,为科学、客观、全面评估各级法院、审判业务部门以及法官的审执能力和水平提供依据和服务,实现对审判质量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全面提升法院整体形象。
(二)强化自我监督约束机制。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检查审判裁量权是否在法律与制度的笼子里运行,规范审判行为,促进制度落实,形成有序的自我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杜绝以权谋私、滥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等现象的发生。及时依法纠正差错案件,预防和杜绝质量瑕疵,促进案件评查预防功能与审判监督事后纠错功能的有机结合,实现对审判质量的标本兼治。
(三)发挥正确的示范导向作用。通过案件质量评查,不仅要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防止类似案件的瑕疵和重大瑕疵再次发生,更要善于总结经验,倡导先进的审判方式和方法,树立优秀裁判文书和优秀庭审典型,引导法官正确办案,全面提升法官业务素养。
(四)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发现同一类型案件在不同合议庭之间、不同审判业务部门之间、不同法院之间执法尺度不统一的问题,认真分析、不断总结执法办案尺度不一致的根源,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
第四条 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评查原则。评查程序应依法进行,评查结论应依法作出,对案件质量评查相关事项的协调、督促、检查,不得干预各审判业务部门及审判人员独立办案。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启动案件纠错程序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二)客观公正原则。评查程序应当公开、公正,评查结论应当实事求是,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夸大,不缩小,严格按有关标准认定、处理。
(三)注重实效原则。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应当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有利于促进工作效率,有利于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案件质量评查要重质不重量,评查一件,就要评出效果,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要科学运用评查结果,注重总结审判经验,积极推荐优质高效的办案模式、优秀庭审、优秀裁判文书及优秀卷宗。对于发现的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整改,需要提出司法建议的,及时提出司法建议,需要启动纠错程序的,及时启动纠错程序。做到约束与激励的有机结合。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五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含庭审、裁判文书、卷宗质量评查,下同)在审判委员会领导下开展。
第六条 各级法院应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下称质评委),在同级审判委员会(下称审委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开展、总结案件、庭审、裁判文书及卷宗评查工作。质评委主任一般由常务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审委会专职委员担任,成员由政治部、监察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及各审判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质评委讨论决定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的下列事项:
(一)部署、指导、总结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二)认定重大瑕疵和违法违纪案件;
(三)复议审判业务部门对评查结论提出的异议;
(四)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和制度漏洞提出整改建议。
(五)研究决定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质评委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二次。第一次会议一般于三月前后召开,主要议题是部署全年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第二次会议一般于十一月前后召开,主要议题是总结本年度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其他会议根据需要可临时召集。
第八条 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办公室(下称质评办)设在审判管理办公室,质评办日常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承担,具体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计划及相关实施方案;
(二)负责组织、督促、协调常规评查、专项评查工作;
(三)负责重点案件的评查;
(四)会同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评定案件、庭审、裁判文书及卷宗质量等次、汇总评查结果,并对评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解决对策和建议,上报审判委员会或质评委讨论决定;
(五)负责对下级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六)其他评查工作。
第九条 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在负责人的领导下,落实专人,负责案件常规评查、庭审评查、裁判文书评查及卷宗评查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出并报送质量等次、评查结果等意见;
(二)整改、解决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报送审判工作需要解决的疑难问题。
第十条 案件质量评查中,下列事项应报审判委员会决定:
(一)对案件重大瑕疵、违法违纪问题的性质或者责任认定产生重大分歧的;
(二)案件问题严重、责任重大,需依法启动再审纠错程序的;
(三)发现涉及违法违纪问题,需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
(四)其他有关案件质量评查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法院应建立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具体要求是:
(一)人才库由专职、兼职评查人员组成。专职评查员主要由退居二线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资深法官担任,其中基层法院不少于3—5人;中级法院不少于5—7人;高级法院不少于7—9人。兼职评查员一般由审判业务部门在职副庭长、审判长担任,每个业务部门不少于1—2人。
(二)专职、兼职评查员应选拔人品正直,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和水平高的同志担任,由同级人民法院党组或政治部任命。兼职评查员参与案件评查,应等量计入办案任务。评查工作结果和成绩,应纳入绩效考核。
(三)上级法院还应建立辖区内的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可以根据需要从本院或下级法院选调或抽调人才库成员参加辖区内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上级法院集中评查工作结束后,应对评查员的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和工作能力做出评价,通报派出单位。
(四)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由审管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成若干个刑事、民事、行政、立案、执行等专业评查组。
(五)案件质量评查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律师、法学专家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
第三章 评查的形式和范围
第十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主要采取常规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常规评查是指各级法院对各类审结、执结案件的质量进行的常态化定期评查,其目的是评估法官办案质量和办案能力,检查审判制度落实情况,提供互相交流学习机会。
常规评查由各级法院质评委统一组织部署,各审判业务部门、执行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组织本庭人员或在各业务庭之间互查进行。
常规评查应按绩效考核要求确定相应的案件比例或数量,可以由审管办采取随机方式从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显示的法官已结案件中抽取确定,其中基层法院法官每人每年不少于4件(行政、审监等特别业务部门的案件数根据实际情况由审管办酌定。下同);中级法院法官每人每年不少于3件;高级法院法官每人每年不少于2件。
常规评查结果报质评办。质评办应根据需要,对评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评查结果予以抽查。
第十四条 专项评查是指为总结审判实践经验,规范同类案件的执法尺度,或根据本院工作的需要,上级法院或领导机关的要求,对某一类案件、某一审判程序的办案质量或突出问题进行专门检查评定。
专项评查由上级法院或本院质评委部署实施。评查时应主题突出,力量、时间集中。评查结果应交有关业务庭室进一步深入调研,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整改意见或指导意见,以统一执法尺度,规范审判行为。
对下列案件和事项可以进行专项评查:
(一)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立案工作中某一类型案件;
(二)案件审理中某一程序、某一项制度,如庭审程序,合议庭评议制度,庭长、院长审批监督事项,卷宗质量及归档等;
(三)各类裁判文书;
(四)超审限案件;
(五)其他需要专项评查的案件。
第十五条 重点评查是针对已结的特别案件和受到特别关注的案件进行的重点检查评定。
重点评查由上级法院或本院领导安排部署。其中上级法院部署重点评查工作时,一般应采取异地推磨式交叉评查、集中评查、开门评查等方式进行。
对改判案件、重审案件、三年以上未审(执)结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查的比例或数量,但应由审管办采取随机方式从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显示的有关案件中抽取确定。
对下列案件可以实行重点评查:
(一)被上级法院改判的案件;
(二)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包括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的重审、再审;本院院长依法提起的再审),经重审、再审,认定原审确有错误或发回重审、提起再审理由成立,被依法改判的案件(只评查重审前的案件);
(三)审理(执行)期间在三年以上的案件;
(四)提起国家赔偿的案件;
(五)本院领导要求评查的案件和通过其它途径发现可能存在严重审判质量问题的案件;
(六)领导机关及上级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七)引发重大涉诉信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八)社会普遍关注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
第四章 评查内容及质量等级
第十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内容:
(一)常规评查中,立案案件主要评查立案法定条件、信息录入等内容;
刑事、民事、行政、赔偿等案件主要评查审判程序、实体处理、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文书、卷宗装订及归档等内容;
执行案件主要评查执行质效、执行文书、执行措施、执行款物发放及执行笔录、执行卷宗等内容;
(二)专项评查主要依评查目的、要求确定评查内容;
(三)重点评查中,改判发回案件及赔偿案件,主要评查原审错误的原因及性质;审(执)期间在三年以上案件,主要评查造成长期未结的原因;重点关注的案件,主要评查关注的焦点及理由是否成立。
第十七条 案件质量评查等级分为优秀、合格、瑕疵、差错、违法违纪等五类(其中重点评查不设优秀等次)。
第十八条 庭审评查、裁判文书评查、卷宗评查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庭审质量评查标准、裁判文书质量评查标准、卷宗质量评查标准另行规定。
第五章 评查程序
第十九条 各级法院审管办根据案件评查年度工作计划或者上级法院,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的指示启动评查程序。
审管办可以直接从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及综合信息系统确定被评查案件,也可以在下级法院或者相关审判(执行)部门所列出的结案情况清单中确定被评查的案件。
第二十条 评查程序启动后,审管办应当及时确定被评查的案件并通知被评查单位。被评查单位应当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内,调取被评查案件的卷宗并将卷宗移送评查机构(常规评查时,将卷宗移送评查人员)。
第二十一条 常规评查的案件,一般应于收到案件卷宗后一个月内完成评查工作。若因案情复杂或其他原因,难以在一个月内结束评查工作的,应由评查员提出延期申请,报分管副庭长批准延长评查时间。
第二十二条 对上级法院改判的案件,审管办应在收到改判信息后及时发出评查通知。原审判庭应在收到评查通知后十五日内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在二十日内将卷宗、自查报告及裁判文书复印件移送本院评查机构;
对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管办应在重审、再审判决生效后及时发出评查通知,原审判庭应在十五日内进行自查。重审、再审结果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写出自查报告,并在二十日内将卷宗、自查报告及裁判文书复印件移送本院评查机构。重审、再审维持原审判决的,原审判庭应将原审判决和重审、再审判决报送本院评查机构。
审(执)期间在三年以上的案件,提起国家赔偿案件,特别关注案件及其他重点评查案件,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抽查的案件,一般应采取随机方式从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或综合信息系统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 审管办收到被评查案件卷宗后,应当统一编号登记,登记后,交由评查组根据业务专长确定案件评查员,并由评查员在评查案件登记台帐上签收案件卷宗。
第二十四条 评查组或评查员通过审查案件卷宗材料的方式开展评查工作。评查员进行案件评查时,应认真审阅卷宗材料,对照各项评查标准,提出案件评查初步意见。
第二十五条 评查过程中,评查组或评查员为准确把握和评估案件质量需要,可以向有关业务庭或承办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经与有关业务庭协调并经院领导批准,也可以向相关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
第二十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采取评查员单独评定与评查组集体评议相结合原则。评查员对案件评查后,应当制作书面评查意见。符合有关规定的,提交评查组评议。评议方式比照案件合议规则进行。评查组评议案件应制作评议笔录,准确记录案件评查情况,以备查考。
以下案件应当适用评查组集体评议:
(一)重点评查的案件;
(二)常规评查中可能被认定为重大瑕疵或违法违纪的案件;
(三)专项评查中可能被认定为重大瑕疵或违法违纪的案件。
第二十七条 案件评查结论需要提交审委会或质评委研究决定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评查机构收到评查员、评查组提交的初步评查意见后,进行审核汇总,并填写《评查意见反馈表》,向相关审判(执行)庭或相关人民法院反馈评查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相关审判(执行)庭或相关人民法院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查意见反馈表》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评查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无正当理由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对评查结果没有异议。
第三十条 相关审判(执行)庭或相关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审管办应当组织评查员或者相关人员对所提异议进行评议,并制作笔录。经评议,认为所提异议成立的,重新形成评查意见;认为异议不成立的,提交质评委讨论确认。
第三十一条 对拟被评为重大瑕疵或违法违纪案件有异议的,评查组应当制作评查报告,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
第六章 评查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二条 全省各级法院建立由质评委统一牵头,各有关业务部门参加,以内部通报、讲评分析、整改反馈、情况报告、问题移送、绩效考核为抓手的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运用的制度和机制,及时、科学运用评查结果,以实现对审判裁量权的有效监督,对审判质量进行有效评估。形成全面考核法官审判业绩、有效推进审判工作的科学管理机制。
第三十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内部通报制度。对评查中发现的瑕疵、重大瑕疵、违法违纪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以及优秀案例、庭审、裁判文书、卷宗等情况,定期通报。重大事项随时通报。
第三十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讲评分析制度。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发现的典型差错、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应定期进行点评或讲评,分析原因,提出整改建议,促进审判、执行能力提高。
第三十五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整改反馈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要落到实处,整改结果、效果,应定期通报、反馈(评查结论仅对案件的认定和处理起参考作用。评查结论及整改情况为内部资料,不得外传)。
第三十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报告制度。各级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应定期(每年二次,一般于六月、十二月进行)向本院质评委报告案件质量自查的结果及相关评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各级法院质评委应及时汇总、归纳分析,及时向本院党组、审判委员会及上级法院质评委报告。
第三十七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问题移送制度。上级法院统一组织或本院领导安排的重点评查中,发现审判程序上的违法违纪线索,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发现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交由有关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复议,复议结果应在10日内向评查机构反馈。确有错误的,应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审。
第三十八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应纳入部门年度考核及法官审判业绩档案。对于案件评查中发现的优秀的案件、庭审、裁判文书、卷宗的承办人及重大瑕疵、违法违纪案件的责任人,应在内部绩效考核中分别给予奖惩。具体奖惩规定,由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七章 评查纪律
第三十九条 评查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评查规则和标准,确保评查结果客观、公正。
第四十条 评查工作开展期间,评查员或评查组应独立阅卷,未经批准不得与被评查案件的当事人接触,不得将评查意见告知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评查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所评查案件的保密事项,不得泄露评查意见内容和尚未公开的评查结果,不得接受被评查单位或个人的宴请、馈赠、娱乐活动安排及其他可能影响评查公信度的安排。
第四十二条 评查员在评查案件时,如因不负责任,或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被评查单位和个人对评查工作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如实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及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推诿、拒绝;不得对评查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十四条 被评查单位、个人及评查员违反评查纪律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自具体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