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一百元 获刑三年半
作者:吕照军 发布时间:2014-05-05 16:13:16
肖某妄发不义之财,持刀抢劫人民币一百元,终触犯法网。2014年4月24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3年12月13时22时许,被告人肖某酒后窜至濮阳县渠村乡安邱村北一公里外,持刀威胁并抢走路经此地驾驶现代轿车载着其妻子和孩子的王某现金一百元整。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采用胁迫手段,劫取公民合法财物,已构成抢劫罪,遂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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