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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如何做好诉讼调解工作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9-11-24 00:05:03


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被誉为神奇的“东方经验”。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快速调节民事关系、预防和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判决结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调解可以使当事人的矛盾不易激化、履行率高、节约司法资源,真正实现了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结合。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调解制度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首选途径。我们应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坚持以“多调少判、案结事了”的审判理念去化解诉讼当事人的纠纷,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实现诉讼和谐解决的目标。

结合工作以来的学习、实践和自己对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思考,对如何做好调解工作有如下几点想法:

要强化自身的调解观念。

要对民事诉讼法第九条有正确的理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本条并非对调解本身的淡化,而是在原有意义上的强化,在不超审限的前提下,能够依法调解解决的,应尽量用调解的方式结案。通过调解结案可以有效增强当事人之间的互谅互让,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因此,要消除自身头脑中淡化调解工作的倾向,着重理解调解原则适用的普遍性和调解的重要性,强化调解意识。

要注重收集信息、熟悉案情,调解必须以事实清楚为前提。

“知己知彼方百战不殆”。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前就必须先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弄清双方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找准当事人认识上的分歧和问题的症结,这个过程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如果盲目介入,不但无益于做好调解工作,反而可能会因对整个过程和当事人情况的缺乏了解,使调解工作陷入被动,甚至恶化。因此,审判人员在接到案件后应当认真充分的了解事实真相,分清是非责任,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争执,把事实和证据公诸于当事人,再辅之以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与责任,消除或减少隔阂和对立情绪,以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要注重学习和总结调解工作实践中的方法和技巧。

诉讼调解是一种很讲求工作方法和技巧的审判方式。工作方法不得当很可能就会出现工作做了不少,但效果却不好的情况。下面仅就如何把握好最佳调解时机谈谈自己工作以来在实践中的所学所想。

各类民事纠纷都有各自的特点,不同案件调解的最佳时机也不相同。同一类纠纷由于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不同,调解的最佳时机也有不同,应视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民事纠纷诉讼调解的时机把握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某些案件一经受理就应当立即进行调解,以防事态扩大。及时化解矛盾,把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这一方法主要适用于标的争议不大,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或对法院比较信任或者初次涉讼的纠纷,具体如欠款、借贷、相邻关系等纠纷。此时当事人解决纠纷心切,并对法院认可自己的理由寄予希望,纠纷初期事态尚未扩大,矛盾不很尖锐,对立面小,有利于诉讼的成功调解,及时解决纠纷也可节省办案人员的时间和精力。

对于当事人感情比较冲动,对立情绪强烈或碍于面子一气之下引起的纠纷,在案件受理后不宜急于调解,可以让双方当事人平静一下情绪,等时机成熟了再进行调解。此方法一般适用于离婚、损害赔偿、分家析产等纠纷,这类纠纷往往一开始当事人正处在气头上,情绪激动易冲动,听不进别人的劝解,比较固执。因此,如果稍等一段时间再进行调解,在调解前让当事人痛快地诉说纠纷的情况,等当事人的火气渐渐消去,情绪稳定了,有了调和的余地后再进行调解,往往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对一些当事人情绪较稳定,争执不太激烈的纠纷,在整个调解过程中要连贯、快捷、完整,一气呵成。经说理、疏导、教育、批评、劝解后,当事人一有触动就要及时发现当事人的内心想法并把握时机,迅速提出可行的调解方案,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及时制作调解书,尽量当场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避免间隔时间一长,因当事人反悔而前功尽弃。

可以尝试调判分离的工作模式。

调判分离的工作模式可以减少办案人员以判压调的现象发生。将法官职能进一步细化分工,把整个诉讼过程分为审前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两个阶段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庭前调解法官只调不判,同时可以向当事人释明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纠纷向当事人指出其在诉讼中的利弊和诉讼风险,让当事人更加明智的权衡利弊做出选择。长期从事调解工作还可以使庭前法官积累大量的调解经验、方法、技巧,可以极大的提高调解的效率。同时,由于庭前调解法官与庭审法官不是同一人,就不会将其在调解中的成见带入庭审之中,可以消除当使人担心不接受调解就会在判决中吃亏的心理影响,庭审法官也不会因为开庭前与当事人的接触而在内心受到先入为主的影响,有利于更好的审结案件。

总之,调解工作是以解决各类纠纷为目的的一项艰苦工作,也是疏导人际关系、倡导诚信友爱社会风尚、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做好调解工作,坚持“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目标,融法、理、情为一体,才能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韩美玲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柳屯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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