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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塔吊闹口角 致人轻伤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4-25 10:30:49


    2014年4月8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庭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该案的被告人贾某与被害人王某仅为工地干活时谁先使用塔吊发生口角继而大打出手,造成被害人轻伤,被告人贾某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件发生在2013年12月18日,同在工地干活的贾某、王某二人在濮阳县城关镇某村工地施工干活时,为了谁先使用塔吊发生纠纷,进而争吵、厮打,造成被害人牙齿外伤致使折断2枚,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伤为轻伤。

    濮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少年庭法官受理此案后,考虑到二人均为农民工,是家庭里的主要劳动力,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整个家庭经济来源的断裂。为了维护农民工的权利和帮助他们早日回归正常生活,承办法官多方奔走、协调,积极地联系双方家属进行庭前调解,终于在不懈努力下使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庭审之前被告人家属对受害人进行了积极地赔偿,共支付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三万元整。受害人也认识到此次事件的发生两人都有一定的责任,鉴于被告人的赔礼道歉和积极赔偿,对被告人进行了谅解,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在庭审后了解到农民工在打工的时候常常因为不懂法不知法而犯错,小到经济赔偿,大到蹲班房,又再一次对被告人进行了教育,并进行了普法宣传,使他们在养家糊口的同时能够正确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责任编辑: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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