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行政诉讼证据的运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证据提交程序不规范。当事人常以忘记或不知道为由在庭审过程中提交其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以作为对对方的杀手锏。二是疏于对证据合法性的综合审查。办案法官通常将注意力放在证据的取得方式、程序是否合法上。三是客观性证据运用率较低。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主观色彩较浓厚的证据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运用率达60%以上,而视听资料等客观性证据受提供方主体资格、提交时间、制作方式的影响,运用较少。
濮阳县法院徐朦朦建议:一、建立已提交证据登记管理制度。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或开庭前提交的证据列出清单并由其签字确认,未出现在清单上的证据不属于合议庭运用、采纳的证据范围。二、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全面、有序审查。严格按照职权范围—主体资格¬—取证时间—取证方式(程序)的链条进行审查,与任何一环节不相符的均应认定证据合法性不成立。三、统一时间,灵活标准。确定举证期限内或开庭前的某一日为当事人的视听资料证据提交日期,鉴于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能力的不同,对其提交的刻录光盘等视听资料采用相异但各自统一的标准,并以通知书的形式将确定的时间、标准告知相应的当事人,提升客观性证据运用的可能性。